贿赂的定义:1。用财物买通别人;2。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一个是动词,一个是名词。与此有关的是行贿、受贿与索贿。行贿、受贿也统称纳贿。(《现代汉语词典》)
贿赂总是与权势有关。有一句话叫:“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般人认为:权势只有官员才有。其实不然,权势已经深入各行各业。例如:医生、城管、保安、警察、律师……“权”有销售权、解释权、行使权、处方权、处分权、处罚权……甚至“磨洋工”权等等被动权。但是,要构成贿赂,必须是主动权。
行贿、受贿总是同时发生。索贿的性质恶劣,也可能被拒绝或举报。最恶劣的是医生故意让病人痛苦而不用语言的变相索贿。我以前说过,一位同事(泌尿科副主任医师)天天拖着不给肾结石老人开刀,知道家属塞红包才给予开刀。不管红包大小够不够犯罪,其性质太恶劣。这种败类应该永远开除出医生队伍。
在商业上,以前是用权发“包”,现在是招标承“包”。方法不同,行贿、受贿的途径也不同。但是,索贿演变成“主动行贿”的机会更多。
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叫贿赂。但是,除“财物”外,贿赂也可以用别的,例如:出国旅游、度假游玩、二奶美色……反正“投其所好”。
公开索贿的不多,但是也有。例如:定价卖官职;定价出场费;定价主刀人等等。当然,其中常常有中介拉皮条。而隐蔽的索贿则是“发灵子”,心照不宣,于是索贿演变成“主动行贿”。有时还要半推半就,犹抱琵琶半遮面。还有的是“强行行贿”,甩下走了,又没有退回。有的是“偷偷”打入受贿者的账户,又假装不知道。
国人很聪明,有的是办法。外国人自叹不如,常常要请买办,因为他们精通国人的路数,又死心塌地当走狗。
《刑法》有“巨额资产来历不明罪”。它只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在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法律意义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下,它只是依附于贪污、受贿等主罪。更何况,行贿、受贿总是隐蔽发生。假如有法律规定:行贿者获得预期结果后举报可以归回贿金,免罪并有奖励,还有索贿、受贿之事发生吗?当然,这种法律是不会有的。
现在讲法治,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律师利用法律的孔子,为罪犯辩护,使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事还少吗?法律讲的是证据。索贿、受贿时,他们就刻意销毁证据,尤其是行贿、受贿都获得好处。
当然,“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去年一年中,全国共有1465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没有查出或者新犯而在2011年将有多少呢?
因为谈了贿赂,它并不会消失。所以是闲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