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充当“保护

发布时间:2023-01-07 10:39:27

  


  今天上午,东莞市检察院在举报宣传周通气会上透露,今年二月以来,该院立案查办了中堂公安分局局长何成、黄江公安分局局长邓金祥等一批司法人员为“涉黄”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共计18件23人。(凤凰网)
  
  2014年2月,集中在东莞开展的扫黄专项行动,在广东乃至全国都掀起了扫黄、打黑、除恶等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对高级宾馆、商务会所和赌博场所集中开展清查。自从央视曝光东莞之后,一夜之间,因各种理由离开东莞去全国各地的群众瞬间暴增,行业场所也得到了整顿。
  
  在百度输入公安充当保护伞,会有上百万条搜索结果,涉黑、涉黄、涉赌、涉毒等,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原本应是打击罪犯的专业人士,为何却与罪犯干起联手“买卖”,官黑勾结、官商勾结、官黄勾结,我们的人民警察,安全卫士,为何会走上这条不归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看出些许端倪。
  
  一是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特殊性,他们长期与犯罪分子打交道,相比其他人群更熟悉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更了解他们非法获利的内幕。因此,时间一长,公安干警比其他人更易被这种利益所迷惑,少数人就自作聪明,以为自己是执法人员,懂得反侦查,便能瞒天过海,没想到聪明反被聪明误。
  
  二是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特种行业的执法和工作过程,有一定的专业性,也正是这种专业性给公安工作、执法工作披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让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被拒之门外,从而导致了“内部人员”参与犯罪还能瞒天过海、逍遥自在,甚至乐在其中。
  
  三是干部选拔任用缺乏有效的问责。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如果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被问责。更何况查实一个贪官,更应该刨根问底,好好追究一下他背后的“责任人”,谁提拔的、谁管理的、谁监督的。不仅要追究在任者的责任,还应该往前追,即使已经不在岗了,也要理清责任。
  
  四是自身建设存在一定的不足。公安机关经常与不法分子打交道,时常接触社会不好的一面,更需要具备过硬的自身素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群众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才能在关键时刻经得住诱惑,把得住原则。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只有自身建设上去了,综合素质提高了,理想信念坚定了,人民公仆才会真正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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