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优先于善?纯粹是瞎忽悠

发布时间:2023-05-24 05:55:47

在学术论坛,看到许多自由主义信徒在宣扬权利优先于善,并把它作为一个真理来看待。权利优先于善,谁最早提出的?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Rawls)。他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权利的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

权利优先于善,怎么看也是一种逻辑混乱的忽悠判断。

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与义务相对。义务是公民或法人依法应尽的责任。根据道德来划分,可以分为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

善恶是道德的标准,善,就是爱人、助人、有益于人。恶,就是恨人、损人、有害于人。

从权利和善的关系来说,人们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善恶也就同时产生了。权利如何优先于善?

如果把只行使权利,不管善恶的行为认为就是权利优先于善,就是自由主义,我看,这种片面化的思想只有偏执狂才能够拿来当理讲。

fei8512网友说,自由主义不是不讲道德,只不过当道德侵犯个人权利的时候,个人权利优先于道德。比如在伊朗的道德体系中,女人出门要蒙面纱,女人的地位要低于男人,这种道德便侵犯了个人权利。在中国的例子也有很多,比如中国家长可以随意打骂孩子,这在中国的道德中是得到认可的,但其实这种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个人权利。

稷下说,道德的内容是与时俱进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过去认为道德的,今天可能就认为是不道德的。男尊女卑在过去认为是道德的,今天认为是不道德的。过去法律上女人没有的权利,今天法律赋予她们权利,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权利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我们比较两个概念,要把他们放在同一个语境下面。你说的伊朗的道德体系中,女人出门要蒙面纱,女人的地位要低于男人,这是旧道德,男女平等是新道德,新个人权利。你如果说新权利优先于旧道德,怎么看也是关公战秦琼的逻辑思维。你应该举例,在自由主义体系下,权利优先于善的例子。中国家长适度打骂孩子,是有一定限度的,被中国人普遍认可,这是一种民间道德。过份了,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允许打孩子,这是法律要求,是在法律层面来说说权利的问题。这是现行法律和民间道德规范的冲突。那么,在相同的语境中,比方在民间自我认可的道德中,适度惩戒孩子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作了坏事或者错失,适当受到惩戒,家长是有权利教育孩子的,不存在侵犯孩子正当权利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下,家长任何体罚孩子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都是不善的。孩子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但也不是说明了权利优先于善。只能说,维护权利,就是维护善。

网友自由者freedom说,“权利优先于善”遭到很多人的质疑。我们发现:质疑源于对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的理解分歧。根据罗尔斯的观点,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a)尽可能地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b)权力和地位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每个人开放。并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当罗尔斯说: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时,在逻辑上,这本身并没有与正义即公平的原则相悖。因为这里的权利应视为自由,根据我们对自由概念的界定,自由是最高的价值,是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从这层意义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视自由为最大的善,因为一切善均来至于它。那么在这里,“权利优先于善”。“权利”明显指:作为最大的善的自由,而“善”明显指:尽可能平等分配的利益,在此,我们将它视为小善。因此,根据这样的解读,我们完全可以把“权利优先于善”表述为:大善先于小善。用这样的方式来解读,大善即最大的道德,所以,权利优先于善,是想当然的,是毫无疑问的,不言自明的。

稷下说,罗尔斯讲述的是平等自由主义,自由平等当然是他的第一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展开其他相对具体的理论阐述。无论是差别原则,还是机会平等原则,都是在自由平等原则之下展开论述的,所以,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是一个很好理解的事情。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但推不出什么权利优先与善,无论怎么说,权利优先于善也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原则主张的自由平等权利只是众多权利之中的一个,第二原则提出的差别原则也只是善的一种表现,而不等于善的全部。以部分代替整体,这就是从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推导出权利优先于善这个结论的逻辑错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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