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于2000年宣布每年5月22日为“生物多样性国际日”,以增加对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发展历史
联合国环境署于1988年11月召开生物多样性特设专家工作组会议,探讨一项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的必要性。1989年5月建立了技术和法律特设专家工作组,拟订一个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书。到1991年2月,该特设工作组被称为政府间谈判委员会。1992年5月内罗毕会议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协议文本》。《公约》于1992年6月5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开放签字,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缔约国第一次会议1994年11月在巴哈马召开,会议建议12月29日即《公约》生效的日子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同时,联大敦促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从各个方面采取必要措施,以期确保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的连续如期举行。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经过几十亿年发展进化的结果,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了保护全球的生物多样性,1992年在巴西当时的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3个国家签署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199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2月29日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以提高人们对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要性的认识。2001年将每年12月29日改为5月22日。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历届主题
2015年:生物多样性助推可持续发展
2014年:岛屿生物多样性
2013年:水和生物多样性
2012年:海洋生物多样性
2011年:森林生物多样性
2010年:生物多样性、发展和减贫
2009年:外来入侵物种
2008年:生物多样性与农业
2007年: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
2006年: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
2005年:生物多样性——不断变化之世界的生命保障
2004年:生物多样性——全人类的食物、水和健康
2003年:生物多样性和减贫——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2002年:专注于森林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由各国首脑参加的最大规模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此次“地球峰会”上,签署了一系列有历史意义的协议和两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其 中之一。《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第一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协议,获得了各国快速和广泛的接纳,150多个国家在里约大会上即签署了该文件。此后共187个国家批准了该协议。
为纪念2005年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发出呼吁: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是按照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施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这一天,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的187个国家政府和欧盟请你每天尽自己的一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生物多样性、并公平地分享利用生物多样性所获得的惠益。
生物多样性是活生物体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的变异性。生物界的多姿多彩使地球变成独特的可栖息之地,并提供了大量维持生命所需的产品和服务。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安康和人民的生计及文化 完整性必不可少。因此,生物多样性是我们世界的生命保障,并在保护生命和确保生命对变化所带来的压力具有恢复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针对人类活动造成的前所未有的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状况,《生物多样性公约》各缔约方承诺到2010年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层次上大幅降低如今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速度,以此为减轻贫困并造福于地球上所有的生命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