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4-06-14来源:新华网)
因为她想杀的7个人没有按照她的意愿去死,就连2名主犯,二审的死刑判决,已被最高法否决。看来这些人会继续活下来。这是她最不能够容忍的事情,表示“非常难受”,无法接受。已做好再度上访的准备。
当事人8年来的上访过程,采取静坐、跳楼、说谎、夸张、拦车、诉诸媒体、上网发帖、提出“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等“过分”方式维权。在对待当事人上访问题上,当地政府已经耗资百万,一些干部为此成天提心吊胆,倍受煎熬,一批干部也受到问责查处,丢官罢职。眼看着案件走上司法程序,应该结案了。结果,由于没有达到当事人的满意,一切又重新回到原点,再度准备上访。
难道法律在这里就一文不值,不屑一顾吗?难道只有上访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吗?那么,是谁使当事人热衷于采取“上访”来达到自己的诉求呢?深层次的原因是当地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接到报案不及时出警;当地基层政府的软作为,花钱买平安,用钱保稳定;司法机关乱作为,被舆论“绑架”,司法判决充斥随意性;媒体充当“吹鼓手”,“代言人”,选择性地偏颇叙事,把一个偏执且惯于说谎的上访者,包装成正义使者,推波助澜,等等等等。
当事人合理合法的正当诉求应该予以尊重。作为受害人家属,她有权对个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期待。就如同法院也有权依据法律不满足她这样的期待。提不提“祈求”是她的权利,判不判死刑是法院的权利。法院判案本就该中立、独立、客观、理性。但是,作为公民,不能够你要求判处谁的死刑就判处谁的死刑,你要求判处几个人死刑就判处几个人的死刑。无论是追求利益、表达诉求还是维护权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问题的解决,而不能以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或牺牲他人的合法、正当权益,违反法律为代价。
作者谢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