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毕竟是感情的动物,近日网上风传的呼格吉勒图案,深深刺激着我们的神经。
一个人从嫌疑人到罪犯,要经过公安侦查、预审,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到法院审判。要经过公检法三部门。死刑案件还要经过高院和最高院的核准程序。制度设计上不仅是公检法互相配合还有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按理说杀人判死刑这样一个重大的案件,经过三个司法部门的梳理,应该不会出错。但是呼案的出现,还是让我们看到制度的无法保证。这样的案子能够出现,说明三部门的制约是有问题的。监督也是很难到位的。呼案的形成,首先公安机关侦查确认了呼是凶手,然后检察院尊重和承认公安的侦查结果,再后法院尊重或承认检察院起诉的结果。最终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呼就从一个嫌疑人成为罪犯了。按照刑诉法的制度设计,公检法有互相配合的关系,也有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但并未体现出以谁为主,在实际司法中,法院的审判,对检察部门的起诉,多数情况下都是照单全收,极少有改变的。因为谁也不愿意异议,那会被看成多事。会破坏和检察部门的良好关系。何况人家还是法律监督部门,给你来个抗诉什么的也不好办。法官们关心的首先可不是被告人,而是自己工作别出麻烦才好。而检察部门和侦查部门的关系更像是一种做饭和吃饭的关系,公安部门做好材料后,你要是不嫌弃,吃下去就行了。这就是中国的侦查中心主义在作怪,在实际司法中,处处体现出以侦查为主。一个嫌疑人经过公安侦查,进了看守所,虽然还叫嫌疑人,那犯罪的事实和性质似乎就已经定了。这和西方那种处处以法院审判为主的审判中心主义,理念和制度设计上有很多不同。
呼案的发生还告诉我们公权力随时都有滥用的危险。必须避免公权力被滥用。经历过文革的中国人恐怕都有感受,公权力要是发起疯来是非常可怕的。避免公权力的滥用的办法就是削弱公权力,权力分散、互相制约,加大人权的保护。西方的司法权力里有着私权的渗透和参与。一是陪审团制度(非司法人员参与司法)保证了审判权不被腐蚀、不被偏见所左右。二是发达的律师制度(私权的维护者)有效地发挥了辩护权的作用。而我们的陪审员制更多地起一种花瓶和摆设的作用。陪审多数时候成了陪审员的待遇。为了保住待遇,陪审员最好是一言不发,别提意见。而律师的发言,在很多时候,在刑事审判中不被认真倾听和严肃对待。很多时候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不被采纳是经常现象。
说了一些司法上的问题,顺带说一点科学。有一些典型的犯罪,除了在生物学上寻找根据,我们几乎找不到任何犯罪人犯罪的理由。西方人类学家提出天生犯罪人,认为犯罪的根源是人的生理素质。其实,在中国古代的面相学里也有一些类似的东西。这个观点在西方属于科学,据说有的研究者还得了诺贝尔什么奖。但在中国人的教育里,一向是被看成迷信的。呼格吉勒图,看上去很面善,一个普通人在他的脸上,也看不到什么恶德和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