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男人的“性”

发布时间:2022-10-17 11:29:14

一名17岁的高中男生,因为长得高大帅气,在教室被一位女教师诱奸。之后,竟然成为这个34岁女教师的性欲猎物。后来,这名女教师又以威胁和欺骗的手段,长期强迫该男生与自己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致使该男生无力摆脱纠缠,身心受创。该男生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决定用法律维护儿子的未成年“性”权益,却遭遇尴尬,到如今不得不面对维权艰难的现实。这个现实就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女性对男性进行性侵犯的处罚规定……

摘自《文摘旬刊》2005年9期

看了这篇报道的全文后,我在心里暗骂这个女教师,她是女人中的败类,更是人类灵魂工程师中的败类。身为女人,我对这样的女人可以说恨之入骨,用句骂人的话说,她禽兽不如。虽然男孩的母亲将此案申诉到法院,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还是一个空白。本案中女教师的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条款予以制裁,因此,无法定罪。为此,我为这个男孩感到委屈,为他抱不平。同时感觉到我国的法律有缺陷,只保护了女人的利益,对男人的保护权益尚有待加强。

这个案件中的女教师,所做的一切,对于不懂法律的我来说,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但我个人感觉,她所犯的应该是强奸罪。如果把这件事情换位思考,是男老师对女学生造成了性侵害,那么,法院一定会根据情况,在强奸罪的相关法律内,对男教师进行法律制裁。而发生在女教师身上,便不知如何是好了。我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资料,在刑法中是这样说的:“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是狭义的强奸。而犯罪学意义上的强奸,更为广泛,男性也有性尊严,男性性权利也有可能被侵犯。”虽然男性的性权利有可能被侵犯,但没有相关法律出台。由此,造成了现行刑法对于本案的尴尬。但是,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相关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因此,本案中的男生,应当属于未成年的受害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情况下,还是没有保护了这个被女性败类蹂躏的男人(孩)。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社会、工作、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真正的起了半边天的作用。与此同时,男性受到性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见到过许多富婆们包养少年男子的事情,新闻媒体中也有不少这样的报道。所以,现在建议法律对于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呼声日益增高。消除强奸罪中对男性的性别歧视,现在可以说,女人也有强奸男人的事情。这个女教师的事情,就是一个特别明显的案例。这个女教师对法律上未成年的男孩,实施的行为显然属于侵权行为。这种行为对男性受害人的身心打击、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不亚于男性强奸女性的性暴力犯罪。

都说女人是弱势群体,应该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以及怜悯。但许多半边天式的女人,在弱势的面纱笼罩下,在各方面包括犯罪,却比男人的强势群体还要强。正如豫剧《花木兰》中唱的“女子们哪一点不如儿男”一样,只是这个强如男儿,用错了地方。湖南最大的女贪官蒋艳萍,辽宁省的焦玫瑰,黑龙江省的韩亚芝,广东省的安惠君……这些贪婪与放纵的女人,并没有因为自己是女人,而有更多的自我收敛与约束,相反却是借助女人的角色,变本加厉、肆无忌惮。但这些贪官好在有反贪局在为她们的贪婪把关,最终把她们送上了人民的审判台。

有法可依的,什么都好办。没有形成法规和法律的,却让人难以处治。女人的性权利我们国家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的权利因此得到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但对于男人却没有,尤其是在性方面,对未成年男人(孩)的保护,是需要国家和社会共同来关注的。女性对男性进行性侵害的违法,直至构成犯罪,还没有相关法律来处罚这类犯罪的女性。正象女人过“三八妇女节”一样,好象暂时还没有几几男人节的产生。这样,我们就不免有种想法和要求,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该有一部保护男人(孩)合法权益的章法。

女人对男人,尤其是未成年的男孩造成性危害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人与人是平等的,从生理学上来说,女人也会犯强奸罪的,不要认为没有法律的制裁,就没有犯罪的发生。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保护男性特别是未成年男性的性权利的章法出台,显得十分迫切。都说男人犯罪率高,但男人中也有许许多多的好男人。都说女人犯罪率低,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女人犯罪率现在也有直线上升的趋势,所以说女人中也有许许多多的坏女人。所以请立法机关,要站在变态的心理上,为男人和女人都立上相关的法律。因为,受伤的不总是女人。

人分三等人,木分十等木。如今的社会,女人越来越独立,女人越来越女权,在这种独立和女权范围里的女人们,好自为之,不要玷污了女人的名声。好男人好女人,都是社会中一道靓丽的风景,坏男人坏女人,都是社会的蛀虫、垃圾和败类。不要说男人没有好东西,凡事都是相对的,有多少坏男人就有多少坏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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