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闹”不得

发布时间:2024-08-05 23:04:26

医患纠纷“闹”不得

据《赣州晚报》报道:8月21日,定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置一起医闹事件,行政拘留4名涉事人员。7月26日,定南县岭北镇大屋村孕妇李某某到定南县某医院妇产科就诊,剖腹产后出现术后并发症,转赣州一医院治疗后再转入广州一医院治疗。李某某丈夫陈某某及其亲友以定南某医院存在手术过错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未达满足,便跪堵大门胁迫医院赔偿仍未果,陈某某等5人于8月21日再次来到医院,用摩托车横摆堵在医院大门中间,三人跪、坐在医院大门口,并在医院大门中间横拉白色横幅……定南县公安局快速反应,依法做出了前述决定。(《赣州晚报》2014年8月25日A5版)

近些年来,医患纠纷越来越“闹”,既影响和妨碍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助长了社会上歪风邪气的滋生蔓延。这些都是我们大家不愿意看到的。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法律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患者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据此,在规避、劝阻和遏制“医闹”的同时,各地都在探索预防、处理医疗纠纷的法规制度。比如,从5月1日起,我国首个以省为单位的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开始施行。这一专门针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的法规,明确了医院、患者、公安等各方的职责,具有很明确的可操作性,百姓也认同和拥护。

从科学层面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医学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未知性,医生尽百分之百的努力,需要病患家属的理解和互信。作为患者在医疗行为中,要充分信任和配合医务人员,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和工作。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得冷静分析医院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有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等,依法进行医患协商、卫生行政调解和诉讼。

“医患纠纷靠‘闹’难解决,亟待创新机制回归法制轨道”。这既是近期许多报刊媒体的通栏标题,也是广大医疗工作者和病痛患者的共同心声。医患纠纷“闹”不得。希望医疗机构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保障医疗质量,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就医满意度,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政府部门要建立真正独立的鉴定机构,完善医疗技术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责任,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医患纠纷,并制定相关的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完善预案,明确信访、公安、医院和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职责,加大处理力度,坚决打击“医闹”;媒体应对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加强宣传,针对执法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医闹”案件做具体的报道,达到让老百姓都明白出了医疗纠纷只能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靠“闹”来维权的目的。

笑铀

2014,08,28.

阅读更多经典散文,请访问生活日记网 用日志记录点滴生活!散文频道。
喜欢散文,那就经常来哦

该内容由生活日记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