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是指工作到退休

发布时间:2024-08-21 10:52:49

  米先生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唐山某单位工作,1995年和单位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最近他提出了调动,而且很快上调函就下来了,单位也同意并签了字,但单位的主管部门说合同无固定期就是指到60岁,米先生要走的话属违约,要交10年的违约金,否则就不给档案。即使米先生不交违约金强行走的话,他们也会在档案上给米先生留下不良记录,这事让米先生不知如何处理。

  政策回音:

  ■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问题及违约金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对职工工作到什么时间是没有规定的。

  米先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说无固定期是指到60岁,可能是对下面这个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此条授予了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米先生单位主管部门可能错误理解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要工作到退休,把权利曲解成了义务。

  所谓违约金,就是因为违“约”而应向对方支付金钱的义务。在劳动关系中这个“约”就是劳动合同,如果在米先生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违约金赔付条款,就没有所谓的违约金。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米先生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米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同意,是按第二十四条解除的劳动合同。单位不必给米先生经济补偿金,米先生也不用支付违约金。

  ■关于人事档案问题:

  根据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李金花)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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