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在专项检察活动中,经检察机关监督,重新被收监的罪犯共有9人,其中属于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有8人。监管部门提请减刑和假释不当的案件有10人(其中提请减刑的8人,提请假释的2人)。(6月25日新华网)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明确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这项规定的出台旨在解决部分违纪官员狱中乱象,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从以往的案列来看,同是接受改造教育的人员,部分服刑官员相对普通百姓,更易获得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机会,这种屡见不鲜的乱象让民意对官员减刑假释表现出极大不满。此时如果官方只是简单的解释说“符合相关规定”,这样官腔套话的应对模式非但不能解决矛盾,更有激化矛盾的可能。
俗话说,有问题的地方就有漏洞,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虽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一个刚性条件,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却长期缺乏具体条件和标准,这是直接导致减刑假释在实践中成了监管执行机关及干警自由裁量的产物。如果没有加以制度明确,切实得以监管,那么就很容易出现“官员虽倒,特权仍在”的乱象,这就对我国的法治公平造成了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对于制度化、阳光化,保证透明与公正方面有着积极意义。扎牢减刑假释的“篱笆”,确保减刑假释工作符合社情民意,消除社会民众对于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流传着一些不信任的情绪,是我们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迫切要求。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一是应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让监管执行机关与具体的教育改造和管理考核机关紧密联系;二是同等条件下,官员从严;三是尽量吸纳民意,阳光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申请、考核、报减、听证、庭审、裁决都应该全部上网,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