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新华网 10月27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近年来,一些地方将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变为私人会所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存在违法设立经营、侵占群众利益、助长奢靡之风、滋生腐败行为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甚至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严重影响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自中央下发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有关通知以来,全国各地有条不紊的开展了整治会所专项行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赢得了人民的认可。但部分地方在整治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整治不彻底、整治行动雷声大雨点小、部分会所改头换面“旧酒装新瓶”,特别是一些景区内高端会所“暗渡陈仓”变相经营,严重影响了会所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
要杜绝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应标本兼治,首先要加大对公园、景区的监督管理力度,纪检、工商、文化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从法律程序上打掉其“私密”的幌子,使其在阳光下运营。其次要加大队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的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要求官员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不公费吃喝等承诺,并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通报惩戒,形成威慑力。三是整治活动要持之以恒,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严防整治活动虎头蛇尾,还人民一片洁净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