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肇事逃逸公职人员求情 欠妥的不仅是公函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8月11日 中国广播网)
单位为其犯错职工上书求情,按理说并无不妥,但用到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就明显欠妥。为什么?
其一,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性上与其他案件不同。首先,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逃逸后又出现顶包行为,显然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行为。其次,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任何人的第一反应就该停车救治伤员、报警等待交警勘验现场、参与处理善后事宜。但这起事件中的驾车者郑某某明显无视所撞人情况,驾车逃逸。这种做法如何人都不会原谅。
其二,出公函的对象不值得如此做。为什么不值得?我们回头看看这起事件,单位出公函的原因是郑某某工作表现优异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实际情况呢?郑某某的工作表现如何作为外人我们无法评判,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交通肇事后却选择逃逸,即使工作再优秀,其人品显然不怎么样。这样的干部还值得单位求情么?显然不值得。
对于这起案件中的审判法院。笔者认为该给个点赞,因为他们没有理会该单位出的公函,判决公平、公正,没有受到“另类干涉”。反过来说,出公函求情的单位其做法肯定欠妥,对于这种想保护干部,想通过公函使职工在判决时受到好“待遇”,不愿单位出丑的心态就该好好反思。作为一个对社会负责的单位,不仅不该出公函求情,反而应要求法院不需别样对待,对肇事职工应与普通驾驶者同等对待。公开、公正判决,既可以使该职工汲取到教训,也才能够让死者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