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为什么还会有偷刻印章后伪造工资表和考勤表的行为呢?答案只有一个,这就是试图逃避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责任。
因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加倍付薪责任;低于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除了补齐低于部分以外,还需承担支付25%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好好看看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就知道,其实非法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是相当高昂!
昨天上午,多情领取了被申请人——原用人单位——焦作红太阳家俱广场(以下简称“焦作红太阳”)提交的偷刻印章后伪造的工资表。
原用人单位是一个家具商场,2010年7月1日起,河南省焦作市最低工资调整为700元以后,实行的还是所谓的先进南方模式:每月30天,只有一个公休,月资550元 奖金三个级别,最高150元左右,歇班超过4天没有奖金,“没年没节”没有节假日和法定假日加班一说,更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和加班待遇,夜班是12个小时;每月8日截止,每月10日开资。
6月23日上午,庭审质证时,一看是明显的假冒伪劣产品,直接说了个:“这是偷刻印章后伪造的工资表”,没有细看,经过昨天和刚才的初审和再审发现,这些伪造的工资表,明显的瑕疵和不太明显的瑕疵,实在是给人一种作伪漏洞“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的感觉。
先说明显的瑕疵:
(1)这些伪造的工资表上,没有了我们实际领取工资时的签名,把签名领取工资的工资表,签名全部换成了偷刻的方头印章。
(2)伪造的工资表上,最下边空白处,单有制表一项还没有制表人签名。
(3)伪造的工资表上,将出勤天数由满月全部改成了23天或更少!明明有加班的日月或法定节假日,却一个加班都没有造。
(4)多出了数目不一的补贴一项。
(5)没有了月资、日资等项内容,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没造一个加班。
再说说不太明显的瑕疵:
(1)伪造的工资表上,日资项下为什么没有数目字而是空白?因为伪造的工资表上,自己编造出的日资就数目不一。
请先看一组数据,看过这些数据,就知道伪造的工资表上为什么没有制表人签名、愿意为这些伪造的工资表负责和为什么会没有日资等项内容与具体数额
从2010年3月9日至2011年2月28日,多情客观真实和比较确切的出勤天数是:
从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满月出勤;
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元月,多情是其中有的月份可能休班一两个。
2011年2月,多情出勤是20天。
在至今见不到原始、真实、有我们签名的、真实有效的工资表之前,多情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元月先全按满月出勤,参考被伪造的工资表统计,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具体数据:
2010年3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满月出勤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23天,应发工资是700元;
2010年4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满月出勤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22天,应发工资是700元;
2010年5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满月出勤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23天,应发工资是700元;
2010年6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满月出勤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22天,应发工资是700元;
2010年7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满月出勤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23天,应发工资是700元;
2010年8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满月出勤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23天,应发工资是700元;
2010年9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满月出勤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21天,应发工资是668元;
2010年10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满月出勤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23天,应发工资是700元;
2010年11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满月出勤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22天,应发工资是700元;
2010年12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满月出勤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21天,应发工资是636元;
2011年1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满月出勤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23天,应发工资是700元;
2011年2月份,伪造的工资表上,出勤20天的多情“工作天数”被改成11天,应发工资是352元;
通过观察,不难发现,这些伪造的工资表,每月被少造七八个工后伪造的工资表,出勤天数被改成了11天、21天、22天和23天,相对应的“应发工资”被改成了352元、636元、700元和700元。
就拿这被伪造的2010年11月、2010年12月、2011年元月、2011年2月这四个月的工资表,计算一下,得出如下四个不同的日资数字:
2010年11月份:700元÷22天=31。81元/天;
2010年12月份:636元÷21天=30。28元/天;
2011年元月份:700元÷23天=30。43元/天;
2011年2月份:352元÷11天=32元/天;
在这种情况下,现在可以“理解”这些伪造的工资表,为什么日资项下为空白了吧?
(未完待续)
多情
2011年7月7日于河南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