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行贿受贿同罚,则人人都是罪犯?

发布时间:2022-09-27 11:17:36

也说“行贿受贿同罚,则人人都是罪犯?”

陈宣章

《新闻报》创刊于清光绪十九年正月初一(1893年2月17日),曾经是全国发行量最大的两家报纸之一(另一家是《申报》),其间经历几次曲折。1949年5月上海解放,该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报纸停刊。上世纪八十年代复刊,后由解放日报主管。现为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新闻晨报》、《新闻午报》、《新闻晚报》。其中,《新闻晨报》发行量达到70万以上。我是长期订户。

记得《新闻晨报》的《晨报评论》有一篇晨报特约评论员长平(作者为资深媒体人士)的文章《行贿受贿同罚,则人人都是罪犯?》读后甚感惊奇。该文章被广泛转载,影响很深。

文章一开始说:“最新一期《瞭望东方周刊》抛出一个激进的主张,呼吁行贿与受贿同罚。事实上,从9月1日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行新规,这个话题就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文章又说:“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层面,行贿和受贿都被认为是两种性质的行为。从道德上说,行贿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专门腐蚀官员破坏规则的,也有被迫出钱买个平安的。但是受贿相对简单,就是拿了不该拿的钱财。从法律上看,行贿受罚比受贿少也是正常现象,因为行贿罪是指给官员钱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要一万元起价;主动交代或配合警方查处受贿者的,还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早在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事到如今,对行贿的打击非但没有加强,似乎还多有放松。

为什么呢?因为行贿“黑名单”本来就只是一个信用记录体系。“在行贿非罪化的社会,这个体系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法律也力有不逮”。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受贿与行贿作相同评价,给予同等处罚。世界上很多国家也是如此。文章说:“不过这让我想到一句民谣:先抓后审判,保证没冤案。这说的是腐败成为官僚体系的润滑剂,离了它没法运转,因此几乎每一个官员都在劫难逃。如果按照联合国公约严惩行贿,这句民谣会不会对所有人都适用了,变成了全中国人人犯罪?”

“可悲的事情就在于,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人群太大了。有人的职责就是给表格盖公章,你找他盖一个公章天经地义,但是他把这个公章当成了索贿的工具。你必须行贿,他才能工作,给你这个正当的所得。受贿成为官员们正常收入的一部分,行贿也成为公民办事的正常花销。这种情况下,若要以行贿罪论处,那么行贿者等于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为了获取自己的正当利益,竟然遭到双重的惩罚。”

确实如此。我是一个医生,历来憎恨收受红包,对“斩病人”之事也反感。“不收受红包”自己可以做到,但是作为一个科主任,不“斩病人”,科室人员没有奖金就会不满,就会不好好工作。在社会上,我又是一个“服务对象”,难免求人。例如转业时分配房子:管此事的“*老太太”对我们先给房子“看一看”,如果不满意,只要“塞红包”,就能够改善地段、增大面积、改变层次朝向等等。如果一个人“塞红包”1000元,属于行贿又不一定进入“行贿黑名单”或者“行贿非罪化”,算下来非常合算。即使增加1平米,也是捡了一个大便宜。反过来看“*老太太”:转业回上海的人每年有多少?有几个不分房子的?她早已富得流油。那时候“万元户”就非常吃香,她是什么“级别”的富婆?受贿与行贿怎么能作相同评价,怎么能给予同等处罚?

政策是具体的人掌握,而且还有政策不透明问题、具体管理人员有解释权、更重要的是管理权。因为“索贿”的手段高明,事情常常变成了“行贿”。“吊诡的是,法律上的正当利益,在现实中变得模糊难辨了。假如大家都受到官员的怠慢,你通过行贿或者行贿更多而获得特别通道,相对于还在被怠慢的其他人来说,你这个利益的正当性又如何呢?”

“同时,对于多数人来说,行贿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一点钱不够可以再多一点,贿赂一个人不够可以多几个人,这是一个口子,让人能够看到问题解决的希望。假如行贿受贿同罚,你不敢行贿,但官员办事的态度依然,你又该怎么办呢?恐怕只好继续玩出新的花样来。”

《宪法》、《党章》、《刑法》等等的说服力、约束力在现实中变得软弱无能。本来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在搞钱权交易。怎么办呢?你对他毫无办法。你要投诉,要有真凭实据;你要举报,也许信就落入他的手中;你向他的上司反映,也许那是一伙的。一方面可以用“莫须有”的罪名排除异己;另一方面又可以用“事出有因查无实据”来搪塞告发。据说,在一群贪官中当一名清官是难上加难。

“在严惩行贿之前,必须要有更好的制度保障官僚机构的日常运转。”但是,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更好的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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