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调解”
(陈宣章)
名孩子张冯喜说:“一杯水中放入几粒麦乳精,调一调,调一调。”这样能调出什么来呢?
现今社会中,刑事案件只要是有附带民事原告人,都可以庭外调解;民事案件都可以庭外调解;民间纠纷也可以由“老娘舅”来调解。调解,《现代汉语词典》解为“劝说双方消除纠纷”。民间纠纷、民事案件调解,还可以理解。刑事案件庭外调解,我总有点不解:药家鑫故意杀人罪,如果张妙家人接受药家的钱就可以放人一马,从轻判罚,药家鑫就可以“免于死刑立即执行”?那么,药家鑫怪圈就可以继续发展下去,社会秩序、社会治安怎么维护?
据说:“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对于路刚的辩护“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激情杀人等辩护意见”,一审法官提出了反驳。三级法院的判决一致:“死刑立即执行。”假如张妙家人接受药家的20万或者更多一些,就可以从宽量刑,那么金钱和生命就可以“交易”。法律的尊严何在?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法院判决“处张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就令人纳闷。大概是因为张妙是个农妇,所以经济赔偿数额如此少,而且还有0。5元的零头。假如张妙是个企业家,也许经济赔偿数额会大得多。55岁“菜花甜妈”蔡洪平可以成为“中国达人秀”第二季的亚军。谁能判定:张妙永远是个农妇?难道人的生命价值是和资本相关的?农妇就是“贱命”,而明星就是“贵命”?
回到“调解”的话题。用什么来“调解”?用“理”还是用“钱”?“调解”就是通过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就是分清是非,明白事理,合情合法地解决问题。有人说:“人民内部没有大是大非。”但是,可以有小是小非,所以,毛泽东提出“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如果稀里糊涂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叫“调和”,“调一调,调一调”,会调出什么名堂呢?例如邻居为了争夺走廊用地发生纠纷,“调和”一下,画个“三八线”行吗?居委会来调解:“走廊是公共通道,又兼消防救生之道,两家都退出。”这就是“调解”和“调和”的区别。老娘舅不是“和稀泥”,要依法依理,对于无理取闹者不能让步,只能教育。
根据排列组合,两个人纠纷有四种情况:甲乙都对,甲对乙错,甲错乙对,甲乙都错。第一种情况其实往往是“甲乙都部分对,部分错”。这时候就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
现今有人提出用“宽容和理解”、“可怜天下父母心”来化解矛盾,而且连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件也要这样处理。这就令人费解了。
林语堂曾经提倡“费厄泼赖”。鲁迅先生就写了《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鲁迅说:叭儿狗“虽然是狗,又很像猫,折中,公允,调和,平正之状可掬,悠悠然摆出别个无不偏激,惟独自己得了“中庸之道”似的脸来。“‘犯而不校’是恕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直道。中国最多的却是枉道:不打落水狗,反被狗咬了。但是,这其实是老实人自己讨苦吃。”“俗语说:‘忠厚是无用的别名’,也许太刻薄一点罢,但仔细想来,却也觉得并非唆人作恶之谈,乃是归纳了许多苦楚的经历之后的警句。”如果“宽容和理解”故意杀人行为,“药家鑫怪圈”一再复制,倒霉的还是老百姓。
爱情和仇恨常常是艺术作品中的主题;艺术作品又常常提倡“以德报怨”。可是,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现今社会不是“混沌”状态,是“法治”社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问题是:事实常常由于种种原因“搞不清楚”,于是冤假错案就发生了。旁观者常常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是让弱势人士“吃药”忍让。历史里、戏剧中、社会上的冤假错案,昭雪者很少,所以老百姓特别爱看包青天这类戏。他们只是盼望多一些包青天。
2010年11月23日,浙江金华汤溪派出所协警吴俊东扶起摔倒老人,将两位老人送到医院,垫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摔倒的老人一口咬定,是吴俊东撞了后才摔倒的。金华市交警部门事故证明书称“对两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物证鉴定称:“未见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然而,两位老人却坚称两车发生碰撞,还有唯一一位目击证人也指称两车相撞。证人称当时身处现场百米开外,看到电动车左右晃动,然后翻车。法院因为“交警队做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被判吴俊东赔偿69602。4元、案件受理费287元。吴俊东拒赔遭到拘留,法院强制执行,还交了迟延履行利息2954。57元和执行费993元,共计73836。97元。不久,他在暑假又一次搀扶了跌倒的孕妇和老人。
法院应该根据人证、物证判决。现在,人证只是“百米开外,看到电动车左右晃动,然后翻车。”物证“未见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按理,没有确凿的人证、物证是不能判定事故责任的,就像金华市交警部门事故证明书:“对两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可是法院凭什么判定吴俊东“负有70%责任”呢?
我真不明白其中有什么奥秘。我也不是和稀泥,主张“宽容和理解”。做包青天难,所以包青天极少。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难就难在:1。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2。要合法合理地判决。法官的素质不但影响当事人的命运,也影响全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