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楼抛杀8岁无辜儿童的故意杀人犯吴XX竟然判处缓刑不用坐牢?
2010年8月18日的13:50时后,住在浙江省衢州市荷花四路园丁村X幢X单元X室的吴XX(女,38岁)算计好受害人“小威威”(邻居X室一位8岁的无辜儿童)父母亲都已经离开家去上班,“小威威”家中只有“小威威”1个人的机会,两次和她儿子洪XX(9岁,原与“小威威”在大成小学同校,现已转学到巨化一小)到“小威威”家中的主卧室内,趁“小威威”父母都不在家,将“小威威”叫到她家里,再以看雨为由将“小威威”骗到她的主卧室窗前。随即(14时左右)吴XX抓住“小威威”(站在吴xx儿子洪xx旁)的腿把“小威威”提起来从她家5楼(另加1层商铺)主卧室窗口扔下。第一次没扔下去,“小威威”被扔到窗外空调外机上以双手死死抓住空调外机吓得惊叫饶命。吴XX儿子洪XX见状立即拉住“小威威”欲救“小威威”时,吴XX转身咬洪XX手臂上一口使他松开手,并立即不顾自己儿子的阻止又把“小威威”死命抓住窗台及空调外机求生的手指掰开,不顾一切地将“小威威”猛推下5楼。
“小威威”瞬间被面临死亡的极端恐惧惊得惨叫饶命和哀嚎妈妈,在狂风暴雨中经多层遮阳篷的缓冲以及龙卷风的鼓吹,擦过从距墙3.5米外被龙卷风吹到墙边的樱花树枝的阻挡,坠落到距墙脚4米外一棵含笑树灌木丛上,压断3根树枝,压断1根业主晾在树丛中的拖把杆,极其万幸地摔到水泥硬面旁的草地上。此时雷鸣闪电大作,狂风暴雨交加。面临死亡的极端恐惧,杀人凶手的极端残忍,弱小无助的极端绝望,被剥夺生命的极端绝望和恐惧……“小威威”顿时坠入极端恐惧和绝望的噩境深渊。在求生本能的驱使下,极为惊恐地从雨水中颤颤地爬了起来,撕心裂肺地惨叫着“爸爸,爸爸……”,跌跌撞撞地逃回家中。
如果没有空调外机的阻挡,
如果没有多层遮阳蓬的缓冲,
如果没有楼下3.5米水泥硬面外的1棵樱花树,
如果没有剧烈的龙卷风袭击将樱花树枝往房屋墙体上吹去挡了受害人的身体一下,
如果没有剧烈的龙卷风将受害人从柔软的樱花树枝往更远的距吴建丽主卧室窗下墙脚4米外的1棵含笑树丛上吹去,
如果含笑树枝稀疏点,如果含笑树丛中没有架着1根业主晾晒的拖把抵挡,
如果含笑树下不是草地,
如果受害人在坠落过程中没有因求生本能的手脚糊抓乱动产生阻力和变化了坠落的轨迹……
只要欠缺任何一个救命的要素,墙体距离绿化带之间有3.5米宽的水泥硬面……受害人必死无疑!(在同一个园丁村的3号楼,几年前曾经有一位电力女职工从2楼坠落就当场凄惨地死亡,凄惨地永远离开了还一个人躺在床上嗷嗷待哺的婴儿)
“小威威”被吴XX从5楼(另加1层商铺)扔下,未被害身亡的概率是仅仅几十万分之一也许还不到的极低概率!高楼抛杀令人不寒而栗!
能万万万……幸地与死亡擦肩而过活下来,更令人不寒而栗!!!!!!
“小威威”与死神擦肩而过,距离被害身亡仅仅是极其微小的毫厘之差!
吴XX故意杀人未遂(未得逞)距离既遂(得逞)仅仅是极其微小的毫厘之差!
吴XX作案完毕立即和母亲余XX串供并教唆儿子洪XX要谎称受害人“小威威”自己在她家玩耍不慎从5楼跌落下去,并特地教唆儿子“这个事情,除了老爸,谁也不要告诉。如果警察问起来,就说是小威威自己掉下去了”。 吴XX作案后和她丈夫赶到衢州市第三医院向医生表述的是:“患者因邻里小孩在她家玩耍不慎从5楼跌落,受到惊吓……”,向医生隐瞒了她故意杀人的事实真相。
2010年8月18日晚20时多,衢州市柯城区公安分局警方在衢州第三医院将吴XX抓获。但审讯初期吴XX拒不交代真相。她母亲余XX等也对吴XX故意杀人罪行作伪证包庇。直到当天半夜洪XX向警方证实吴XX故意杀人,吴XX才开始交代罪行。(余XX等明知吴XX故意杀人却为其作伪证包庇,他们的行为足以使吴XX逃避刑事处罚,构成伪证、包庇。)
吴XX向警方交代了“自己这么难过,把‘小威威’从窗户上推下去,让她父母难过”的很明确的杀人动机,即“因为自己难受,要让他(受害人)的父母也难过”的杀人动机。吴XX因自己工作和家庭生活不如意,心理极不平衡,特别嫉恨她日常看在眼里的受害人一家的稳定和谐的工作生活。她心中早已产生对受害人家的嫉恨,并产生将受害人杀害让受害人父母难过的杀人动机。
吴XX为发泻忌妒和嫉恨,无视无辜儿童的生命权,肆意残杀无辜儿童,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是几乎得逞的情节极为严重的能犯未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民愤极大。2010年8月19日凌晨衢州市柯城公安分局对吴XX以涉嫌故意杀人予以刑事拘留。
2010年9月25日柯城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吴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逮捕。但在对吴XX执行逮捕时,吴XX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
2011年2月28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吴XX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以吴XX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严重、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能力等理由要求从严惩处。
2011年3月8日受害人家属向柯城人民法院递交要求对吴XX的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异地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受害人家属要求吴XX及其丈夫洪X赔偿医疗费、房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心理辅助咨询治疗费、后续长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2011年4月8日因吴XX向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住院及住院的合理时间、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人数、护理时间、是否需要营养费进行审核鉴定。
2011年6月8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该案民事赔偿调解。吴XX家属与受害人家属仅达成后续治疗等费用(为受害人家属索赔总数额的3分之1)的赔偿协议。吴XX家属没有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吴XX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未取得受害人的家属的谅解书。
2011年6月16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吴XX的辩护律师徐XX(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吴XX的犯罪情节较轻,公诉人当庭驳斥“本案吴XX故意杀人情节严重”(衢州市柯城区法院2011第95号判决书也认定“本案尚不属情节较轻”),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第一点就是“对吴XX不适用缓刑”。
吴XX故意杀害无辜儿童具有多项从重从严和加重情节
(1)、选择时机(受害儿童父母离家去上班了)杀人。这起案件绝非偶然。
(2)、出于卑劣动机(将受害儿童杀了让其父母难过)而杀人的;
(3)、犯罪对象是毫无过错的未成年无辜儿童(8周岁);
(4)、杀人的手段和方法一是残忍,二是恶劣(高楼扔下,抛杀),给社会造成的恐慌和恶劣影响也是一般故意杀人未遂所无法比拟的。
(5)她利用龙卷风突袭和狂风暴雨肆虐的恶劣的自然灾害时段掩护,实施作案。
(6)她的杀人犯意极为坚决,作案过程中不顾一切地追求残杀受害人(洪亿特阻止未果,吴建丽并掰开受害人抓住窗台和空调外机的手指)。
(7)已经造成受害孩子创伤后应激障碍等严重后果。
(8)作案后为逃避罪行和母亲串供并教唆儿子做假证(谎称受害人自己不慎跌落),多次否认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刑拘后拒签逮捕证。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差。
(9)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大。
(10)几乎得逞(犯罪既遂)的未遂程度。
(11)社会反响强烈,民愤极大。
但2011年6月30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2011)第95号判决书,竟然判处吴XX畸轻的缓刑。
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知情公众对该畸轻判决无比气愤,永远不服。
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容忍故意杀害孩子的罪恶。当无辜的孩子还没来得及 享受天真烂漫的童年便轰然倒于血泊;当稚嫩的、浑身颤抖、满身树叶和伤痕血迹的孩子哀嚎着“我会不会死?我不想死……”。我们震惊,我们悲痛!我们要怎样做才能阻止弑杀儿童的噩梦向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家园蔓延?
如此恶劣残杀儿童的凶手不从严伏法,我们这个社会就谈不上有安全保障可言,犯罪分子就不会受到震慑!社会大众的法制观就不会得到正确引导!衢州市柯城人民法院2011第95号缓刑判决严重背离社会正义,违背“罪罚相当”原则,以“抑郁症发病”为由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置广大儿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姑息吴XX的罪行,只会助长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导致善良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而惶惶不可终日!法律威严受到贬损!
受害人父亲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30日宣判的当天下午,即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7月7日向柯城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程序已经在2011年9月2日下午开庭审理该案。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衷心盼望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正义,排除干扰,公正判决,给受害儿童、给所有少年儿童们、给所有可爱的孩子们、给所有中华民族的未来花朵们、给整个社会一个正义的判决!给社会公众一个公正的判决!
受害人父亲:李世桃
2011年9月2日
手机:13157052001 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荷四路园丁新村1-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