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是一本由郑振满著作,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89.80元,页数:36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读后感(一):笔记
在中国史学界:家族组织的zz性。家族组织阻碍了阶级斗争和阶级分化,延续了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过程 日本汉学界对宋以后家族组织的研究同样具有zz社会史的偏好,把宗族组织视为阶级矛盾的产物,或者把宗族的发展与国家政权及地方统治体制相联系 文化人类学的有关研究:注重宗族组织的群体利益,强调功能分析的观点。宗族组织作为一种亲属团体,有助于缓和阶级对立和社会矛盾,加强了族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 以血缘关系为联结纽带的继承式宗族;以地缘关系为联结纽带的依附式宗族;以利益关系为联结纽带的合同式宗族 福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动态平衡。周期性裂变不稳定性的结果是宗族取代了大家庭 由于程朱理学的提倡,明清祭祖普及于民间,体现宗法伦理的庶民化 摩尔根人类社会基本关系的演替:血缘、地域到财产,中国实际上是堆叠共存的
先秦只有国王诸侯有不祧之祖。宋代重构社会需要突破宗法制的等级性、贵族性,宗法伦理在民间的推广。程颐:大小宗都可祭拜先祖,诸子皆为宗子;朱熹“墓田”、朱子家礼,近祖家祭,远祖墓祭
一些海外研究者的文化本质主义:跳出很多中间的意义就想去寻找文化中“本质的东西”
前半部分是家庭宗族发展周期的分析和家族结构的模型建构,有较多人类学内容;后半部分则是透过家族所看到的明清社会变迁的三个重要特征,即宗法伦理的庶民化(与士大夫化相对)、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和财产关系的共有化,属历史学的论述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读后感(二):《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历史学三等奖
郑振满著《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历史学三等奖(1998年12月)
郑振满著《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历史学三等奖(1998年12月)。
来源: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zz工作司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简介汇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88—290页。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读后感(三):读书笔记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读书笔记
第一章 家庭:同居共财的亲属团体或拟制的亲属团体。宗族:分居异财又认同某一祖先的亲属团体或拟制的亲属团体。
第二章 家庭结构及其周期性变化
明前期为降低户等,避免成为富户、承担里甲之役而分家。明中后期户籍编审流于形式,民间可自由迁徙和互相顶替户籍,里甲组织成为赋役的承包单位。
养子可扩大家庭,可入海经商增加家庭财富,可能分得部分父亲的田产。血抱螟蛉在大多数族谱中禁止,但小家庭可能更倾向于抱养螟蛉子而非择立继嗣。光绪年间有族谱开始规定以异姓螟蛉为嗣者在族谱书“养子”。
良好的家庭经济状况,往往不是大家庭发展的原因,而是大家庭发展的结果。有些大家庭的发展是由贫到富,三四代之后往往分家析产。
清代台湾家庭结构。康熙时期收复台湾归于福建管辖,至1885建台湾省。台湾初期移民较多,绝嗣家庭较多,并且立继和抱养都有困难,只能产业托付亲族,或亲族承管产业并负责烟祀。建有义冢和无祀坛。第二代开始分家早。兼祧普遍存在,有时会两房妻子,甚至大陆一房,台湾一房,分居共财,属一夫多妻。出嗣者如兼祧本生父母可能继承遗产。
第三章 宗族组织基本类型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继承式宗族,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依附式宗族,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
继承式宗族主要是不完全分家析产的结果。分家不分祭、分家不分户、分家不析产,对宗祧、户籍和某些财产共同继承。“永为长、贰、叁房人等次第轮流值祭耕收。”被继承者的直系子孙才能成为继承式宗族的成员。养子无法分得族田,也不参与祭扫,对于养父自赡田养子按例也不能轮祭。除了族田外,也会由于里甲和户籍的共同继承形成继承式宗族,分担义务同样按房轮值。功能上还可能涉及水利、交通、工商、慈善、宗教、科举事业,但只要转向依附式或合同式宗族承担。
依附式宗族的基本特征在于族人的权利义务取决于相互支配或依附关系。少部分族人获得对族产及有关事物的支配权。“拨归本族某祠统一管理”“概由某房裔孙互推经理”“由祠堂董事经理”。促进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转变根本原因在于族人贫富分化,贫困族人将族产收益权典当,轮值之年无力缴纳钱粮。形成方法一按房分族产时必须留下部分需统一管理的族产,以备公共事务之需。二由少数人首倡捐资,修祖墓、建祠堂、编族谱,对已解体或将解体的宗族重新整合,形成权贵集团。族房长有宗族事务决议权、对族人教化权和惩戒权。福建宗子设立并不普及,只有主祭,无实质特权。有些宗族规定只有士绅才能主祭。士绅可以入祠受祭甚至荣及父祖,另外受朝廷旌表和大量捐置祭产祭田者。专职管理人员由富者或贤者担当,但往往强取豪夺。赡族义田和救济族人实际很少,一次性几钱银子。依附式宗族的主要目标在于控制基层社会,地缘关系必不可少,养子一般载入族谱,但是摆脱依附地位会引发争端。迁居外地者摆脱依附式宗族的控制。如果依附式宗族缺乏财力,部分职能交合同式宗族。
合同式宗族是族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建立合同关系。合同式宗族的形成与某些公共事业投资有关,集资方式按等量股份为单位。族人对族产的权益可以世代继承也能转让或买卖。股份世代继承逐渐会发展为若干继承式宗族甚至若干依附式宗族。散居宗族一般属于合同式宗族。联宗通谱反映合同式宗族的发展。
第四章 宗族组织的发展进程(略)
第五章 家族组织与传统社会的变迁
一、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宗为近足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严格意义的宗族是同姓从宗合族属。《尔雅·释亲》:“父之党为宗族。”尊祖敬宗是目的也是维系宗族的条件。《明会典》规定九品官以上始可设立祖庙,奉祀四代祖先,庶人祭父母于寝。清代规定基本相同,只庶人可以奉祀四代祖先。
程颐提出放松对民间祭祖代数限制。朱熹提出在立祠堂于寝室之东,为四龛,但仍然是庶人祭于寝。主张设立祭田,宗子主之,以满足大宗百世不迁。尽管理学家设计的祭礼始终未正式载入法典,却成为民间敬宗收族的理论依据,促进宗族发展。
明代在居室之外设立专祠,祭祀四代以上的先祖是新发展。贵贱之别消失,也从小宗之祭成为大宗之祭,宗族规模得以扩大。明中叶以后的福建逐渐盛行。祠堂祭祖不仅涉及始迁祖、始封祖,还有入闽始祖、得姓始祖,敬宗收族范围突破县界、府界乃至省界。
祖厝是历代分家留下的公房,祭祀族内各支派支祖。明清福建祠堂大多由祖厝演变而来。祖厝为中心的家祭在宋以后以及台湾移民中曾发挥重要作用。宋代墓祭规定族人墓祭顺序,分别亲疏。
由宋到明,宗子不立,嫡长子继承的宗法制度被突破。小宗大宗之别取消,子孙共同继承宗祧。
二、基层社会自治化。
军户赋役继承,宗族形成更快。军户依《明会典》仅免一丁差役及三顷地杂役,其余丁、田编入里甲户籍服役当差。(其余参加《被统治的艺术》更清晰。)
里甲户“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后赋役加重。明处规定十年重编里甲户籍,永乐年间开始福建里甲户口减少,里甲制度趋于解体。成化、弘治年间,里甲户籍定额管理,赋役由里长、甲首定额承包。里长与甲首户世代相承。里甲之役改革,正德年间沈灼推行八分法和钢银法。八分法规定每米一石,人丁一丁,岁征(银)八分,通融各县该办之数,就于八分内肢解。用于出办上供物料)。钢银法用于支应官府诸费,正杂二办,丁四粮六科派(没看懂)。额外费用支应不给由里长贴办,称为班次、当日、大当、协办。大当由里甲族人照丁米摊派。(明初里甲制和均徭更复杂的看刘志伟《贡赋体制与市场》,不过真的有点太复杂。)
听年,负责催征本族赋税。
清中叶以后废除里甲大当,摊丁入地基本结束,但是官府仍无法掌握各花户田粮实数,催征赋税依赖里甲户籍和宗族。(福建这点真的有点特别。)清末集体抗粮。
三、财产关系共有化
解放时期土地调查,闽西北族田占50%以上,沿海各地占20%-30%。明清福建族田是由私人土地转化而来,大部分是分家时候的提留。提留土地可以避免分家造成的子孙贫困,可坐食租利。族产发展后家族组织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收益一般由全体族人分享余利。随着贫富分化,依附式宗族向合同式宗族转化,按股份的族田可以族内自由买卖,也有时候会出卖给族外人。出卖之后会变成两族合作的乡族共有经济。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读后感(四):【转】刘志伟:家族研究的新范式——评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
本文选自刘志伟著《借题发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
【作者简介】刘志伟,1955年生于广东省韶关市,1983年中山大学历史系研究生毕业,现为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曾任中山大学历史系主任,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牛津大学、耶鲁大学等国外以及台湾、香港地区的多所大学做访问学者或客座教授。论著有《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1983年起一直在中山大学从事明清社会经济史教学与研究。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研究中,家族制度是一个具有恒久魅力的课题,近年来更有向纵深推进的趋势。在中国大陆,一度沉寂的传统家族制度的研究,近年来更成为新的热点,几年时间里已经有多部专著问世。这些著作是作者多年研究的心血,它们几乎同时出版,多少反映了中国史学发展趋势中一种值得注意的动向。
这几部专著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尽管它们基本上没有真正脱离过去历史学研究中国家族史的分析架构,作者对西方社会科学(特别是人类学)近30年来对中国宗族的研究成果也稍嫌缺乏足够的了解,但多数作者显然都力图通过对家族制度的研究,突破教条式史学研究传统的局限,寻求解释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新视点和新途径。在这一意义上,十分引人注目的,是厦门大学历史系副教授郑振满博士的《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一书。该书史料翔实,是一部以分析细微、思辨深邃、逻辑严密见长的专题研究著作。
为了深入分析福建不同地区的宗族组织,作者首先力图建立自己关于家族组织的理论解释体系。作者颇具创意地把家庭和宗族纳入同一分析架构,从家庭结构及其演变周期入手,通过分析周期性的家庭裂变趋势,说明宗族发展的血缘基础,再通过考察宗族的运作机制,揭示了宗族结构的演变与社会历史环境的关系,进而以宗族结构中的血缘和地缘关系、zz关系以及利益关系为根据,将传统宗族组织分为三类,即“继承式宗族”、“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作者分析了这三类宗族组织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建立起一个家族组织(从小家庭到合同式宗族)的演变趋势和发展逻辑的理想化模型。在这个模型里,始祖(不完整家庭)、小家庭、大家庭、继承式宗族、依附式宗族、合同式宗族排列在一个从低级到高级地循序渐进到连续序列之中,但在这个连续序列的每一个较高级的阶段,又会派生出较低级的家族组织,呈现周期性的回归趋势。这个理想化的模型逻辑严密清晰,表现出作者努力使家族史研究更为社会科学化的一种追求。
全书最重要的讨论,也许在于作者将这样一个理想化的理论模型,运用于福建不同地区宗族发展进程及其特点的分析中,闸明了这个模式在不同的社会生态环境影响下,如何展现出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历史过程。作者着重考察了闽西北山区、闽东南沿海和台湾三个地区。作者认为,闽西北山区在社会环境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宗族聚居规模较小,比较清楚地反映出从继承式宗族到依附式宗族再到合同式宗族的内在演变趋势。在闽东南沿海地区,频繁战乱的冲击使聚居宗族经历了多次的解体和重建,在宗族组织的重建中,继承式宗族发展一般迟于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而作为一个移民社会,台湾早期的宗族组织主要是根据原籍的宗族关系结成的合同式宗族,后来在“土著化”的过程中形成以“开台祖”为中心的继承式宗族,然后再在继承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的基础上形成以士绅阶层和豪强之士为首的依附式宗族。 这一模型和分析架构,基本上是在功能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加上明显的进化论的解释,可能会引出种种批评。许多对中国宗族社会有深入研究的学者也许很难接受这种分析的方法。书中根据宗族的内部关系把现实中十分复杂的宗族加以类型化,固然可以帮助读者清楚地了解明清时期宗族的内部结构及发展趋势,澄清一些关于中国宗族的误解,但这种类型化的方法也必然包含了简单化的危险。中国传统社会实际存在的宗族组织,往往是继嗣关系、合同关系和依附关系复杂地扭合在一起,研究者作类型化分析时,可能会多少妨碍了揭示这些关系的更为复杂的层面。尤其是作者企图把不同的类型排列在进化的序列之中,更可能对读者产生某种误导。
然而,学术研究的价值往往不一定取决于理论在多大程度上能为读者接受。本书的贡献,似乎不在于作者的理论的正确性,而在于提出的问题、分析的方法乃至理论的建构,在大陆地区家族制度史研究的传统框架中,表现出明显的批判性和创新倾向。作者努力在大陆地区的史学规范下,开创一种新研究风格。与许多讨论中国传统家族制度的著作不同,本书没有局限在史学研究中惯用的范畴,对中国传统家族组织作简单的概念化讨论,而是深入地分析了福建(含台湾)不同地区的家族组织的实态。作者没有像大陆过去许多研究那样,只满足于揭示宗族制度的所谓封建性本质,而是具体地讨论了福建家族组织的内部关系。全书考察的重点,不是要证明家族组织作为地主经济的一种形式或封建政权的组成部分,而是试图通过对不同的宗族组织的考察,分析其基本结构和功能,阐明明清时期福建地区家族组织的基本类型、演变趋势及其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本书从而呈现出与以往中国大陆地区其他研究明显不同的研究旨趣和风格。
本书最有特色之处,是作者把微观的实证性研究与宏观的理论建构十分紧密地结合起来。作为傅衣凌教授的弟子,郑振满力图从家族组织这个重要的课题入手,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傅衣凌教授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变迁的理论和解释。特别是在第五章家族组织和社会变迁的讨论中,我们看到,作者透过家族组织的演变,指出了明清时期中国传统社会变迁中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和财产关系的共有化等趋势,都是在傅衣凌先生所建立的理论架构中展开的,读者需要在傅衣凌先生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弹性的多元结构的理论基础上来理解。在研究风格上,作者也继承了傅先生的学术传统,书中有意建构了一个具有独创性的理论解释体系,但绝没有像时下中国大陆地区流行的“新潮”书籍那样,充塞着浮泛的空论。恰恰相反,作者在书中用了绝大部分的篇幅,细微地分析他多年在福建收集的公私藏文献。作者给我们提供了许多精彩的个案,大部分是读者难以看到或以往的研究者不重视的资料。在数据的利用上,作者着力于对各种文字记述所反映的内在关系及意义作细致的分析,而不是简单的罗列或随意的引证:作者努力运用西方近代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抽象化、概念化的逻辑分析方法来处理数据和建立理论,从而与中国传统史学所惯用的以直觉体验为基础的表意性描述方法表现出不同的取向。
不过,也许正是由于作者对自己所建立理论解释体系的完美性和分析逻辑的严密性的追求过于执着,本书留下了许多可以进一步讨论的空间。用不同的方法研究不同地区的家族组织的学者,难免会对本书提出种种批评。不过,读者也不难发现,即使在一些结论可能不完全被接受的讨论中,也隐含着作者许多独到的甚至是精辟的见解和思想。郑振满的这一著作,是在中国家族制度史的研究领域建立一种新研究范式的探索,表现了中国大陆学者从史学传统中走出一条新路子的努力。任何希望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制度作更深入研究的学者,都可以从郑振满的这一研究中得到许多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