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统一科目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考、成人高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命题、清样制作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并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此环节的监督检查;试卷印刷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承担试卷印刷工作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刷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共同负责,省级保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试卷的运送、保管由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试机构分别负责,省、地(市)、县(区)级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共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负责试卷印制工作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印卷工作开始之前将承印定点印刷厂的印刷项目、时间等情况报同级国家保密部门、上级考试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教育考试机构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住入闱监印人员。
(一)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二)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是: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派出教育考试机构。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教育考试机构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五条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具备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二)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
1、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身体健康。
2、入闱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入闱人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人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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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四)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厂区外围的巡逻防范,切实提高治安控制能力。
厂区内由入闱职工组成内部保卫队伍,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
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五)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厂区内应当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六)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批准。
(八)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九)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十)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严格审查入闱人员及负责外围安全保密工作的公安人员的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试卷包装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解密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
第七条试卷清样进厂、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当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教育考试机构、定点印刷厂必须有专门的交接记录单,由专人负责接收。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置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第三章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八条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下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九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
第十条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一)试卷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以密封车运送,配备押运车辆;
(三)由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带队,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四)在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必须乘坐软卧,要求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
(七)随时向同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