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简化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1 12:16:33

  我区“三旧”改造工作开展两年多以来,随着相关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更好地服务基层,加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审批速度,现对“三旧”改造项目及其用地审批办法简化如下:

某区简化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通知

  一、项目用地审批事项

  “三旧”改造用地审批事项有:

  (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二)国有非商服用地转为国有商服用地;

  (三)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协议出让。

  二、简化审批的办法

  “三旧”改造用地审批事项采取与申报项目时同步报批的方式进行。即项目申请人编写改造方案时,在申报材料中列清需区政府审批的有关事项,由区政府在批准该项目列入改造范围的同时,对上述“项目用地审批事项”同步审批(属区级审批权限事项)。

  (一)改造方案的分类。

  1.第一类为实操性改造方案,该类方案必须列清改造项目范围内需办理的用地审批事项,并列明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用地面积。第二类为拟定性改造方案,该类方案一般为暂不启动的项目,只要求对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相关用地审批事项有一个计划性的意见

  2.申报区“三旧”改造项目时,原则上要按第一类改造方案的要求办理报批手续,对个别暂不启动的项目可按第二类方案的要求操作。

  (二)改造方案的审批程序。

  1.属于第一类改造方案的项目,在联审会议通过后,项目认定和改造方案一并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和方案,由区三改办对项目认定进行批复,项目改造方案则由区政府批复。

  2.属于第二类改造方案的项目,在联审会议通过后,项目认定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三改办对项目认定进行批复;改造方案可待项目申请人编写实操性改造方案后,经镇(街道)出具初审意见,联审会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3.用地单位凭项目认定批复、改造方案批复及其他办理用地手续的资料,直接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无须另行报区政府审批。

  (三)改造方案的调整。对已批复的改造方案进行调整,涉及用地范围调整的,须征求国土和规划部门意见后,经联审会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不涉及用地范围调整的,经联审会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完善原有改造方案。对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区“三旧”改造项目,其用地审批手续按本办法执行,即项目申报人编写实操性改造方案后,再按本办法项目用地审批流程操作。

  (五)项目的规划意见。在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改造者需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的,可凭经区三改办盖章确认的规划意见复印件办理有关事项。该规划意见可以是项目认定时的规划回复意见或调整项目红线时的规划回复意见,意见必须明确注明每个项目的具体规划意见。

  三、改造方案的编写

  (一)改造方案的编写格式:严格按附件1、2的内容填写。

  (二)改造方案的说明:

  1.实操性改造方案编号为FA—图斑编号,拟定性改造方案编号为FB—图斑编号。

  2.《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需办理用地手续一览表》(附件2)按是否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分别填写同一项目同一宗地和同一项目不同宗地所需办理的用地手续内容。

  3.实操性改造方案的说明。为达到预期的改造效果,改造方案需明确改造过程中所涉及所有用地审批事项,同时需附上项目用地红线图,在图上标注拟立项范围及需办理手续范围,并将附件2填写的内容在图上反映清楚。镇(街道)在项目初审时,审核意见需列清上述内容(详见附件4)。

  4.拟定性改造方案的说明。原则上可参考实操性改造方案的格式编写,作为改造项目认定的参考依据。

  四、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3)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操作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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