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园林绿化整治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2 08:37:37

为全面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工作部署和省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特提出市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于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的理念,全面落实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认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改善和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以及改善民生、促进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清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为把我市建成中西部地区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竞争力最强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创造良好的生态与社会条件。
二、总体要求
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与全面提升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水平结合起来,一方面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质量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从积极开展“拆墙透绿”、出入城通道整治等工作入手,针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工作,使城市园林绿化面貌有较大改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实现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园林(庭院)绿化综合治理标准》提出的城市园林绿化治理目标。
三、目标任务
各区(市)县应根据当地园林绿化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和时序安排,立即制订近期集中整治行动的具体内容详细计划,并重点完成下列工作任务:
(一)集中开展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内主要干道、街道一般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拆墙透绿”、“见缝插绿”、“屋顶绿化”工作,重点抓好“拆墙透绿”工作。因保密、安全等特殊需要的单位则应进行外墙垂直绿化处理,基本实现单位、小区绿化与社会共享,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社会效益。
(二)全面加强出入城通道绿化工作。重点对成南高速、成雅高速、成渝高速、成绵高速、成灌高速、成青快速路、成彭快速路、天府大道等九条高速、快速路两侧绿化实施全面治理,提高出入城通道的景观水平和生态防护功能。
(三)加快外环两侧200米生态的规划和建设。要在市规委会已审定通过的规划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加快拆迁和建绿步伐。
(四)加快城市园林基础设施建设,大手笔、高标准建设十陵、凤凰山、天回山、磨盘山四大城市森林公园,改善城市生态条件。
(五)全面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和名木古树保护工作,巩固现有园林绿化成果。
(六)集中清理、冲洗树干和植物叶面残留的灰垢,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以及园林水体中的漂浮物等。
(七)集中检查城市绿地的管养护状况,对缺株死树和损伤的灌木、草坪等进行及时补栽或更换,确保没有裸露土壤。
(八)集中检查相关园林设施(道路、灯具、座凳、景观小品等)的保养情况,确保各类设施完好、清洁、整齐。
(九)集中改善城市重点地段园林绿化的景观效果,达到乔灌花草配置合理、层次丰富、色彩搭配协调统一的要求。
四、实施步骤
(一)2011年7月底以前为准备阶段,应做好园林绿化工作集中整治的调研、计划和动员部署工作,重点对各单位“拆墙透绿”的技术手段、实施效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
(二)2011年8月—9月为集中整治阶段,按照预定计划开展整治工作,重点解决中心城区、含县城园林绿化工作中与城市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突出问题,基本完成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拆墙透绿”工作及“见缝插绿”、“屋顶绿化”工作。    
(三)2011年9月中下旬为总结提高阶段,各区(市)县应在9月21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成效报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完成专项整治行动及工作任务,以崭新的城乡面貌迎接国庆61周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城乡园林绿化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将推进中心城区、县城园林绿化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二)摸清家底,加大投入
各区(市)县要在既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中心城区、县城园林绿化的调研、统计工作,摸清家底、分析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治行动;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资金,落实人员,采取集中清理、加强巡查、充实管理养护队伍等方法限期整改,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质量和管养护水平。
(三)督促检查,考核问责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林绿化专项整治行动的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要按照《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市治理办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市)县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严重滞后、整改不力,未完成整治目标和相关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协同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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