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协议

发布时间:2024-08-09 09:34:47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支行
  乙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万元,其中由×××××××××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衢州国用(~)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万元,由×××××××××有限公司位于××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万元。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


  第二条 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存款人为乙方;


  第三条 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


  第五条 特别约定
  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市×××××××××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
  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衢州国用(~)字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不能过户到×××××××××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


  第七条 ×××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支行          乙方:×××××××××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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