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机关的文件,按照行文关系、文件的去向,可以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和泛行文。
基本行文规则:
(1)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原则。
(2)公文不直接报领导者个人的原则。
(3)非特殊情况不越级行文原则。
(4)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的原则。
(5)部门会签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单独行文的原则。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以下两种情况不宜用抄送:
1.请示不得在主送上级机关的同时向其下级机关抄送;
2.凡与办理公文无关的机关一律不予抄送。
请示应一事一请示,不要一文多事。如确有几件事需要请示上级,可分别写成几份请示上呈。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规则。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公文的语言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炼、严谨、规范。庄重是指语言端庄、格调郑重严肃;准确是指在表情达意时,语言真实确切,无虚假无错漏,褒贬得当,语意明确界限清楚,符合实际,真切表达欲表达的内容;朴实是指语言平直自然、是非清楚、明白晓畅、恰如其分、通俗易懂,无浮华夸饰、无渲染、无形象描绘、无矫揉造作,忌堆砌华丽辞藻,忌滥用辞格,讲求于平淡之中见神奇;精炼是指语言简明扼要,精当不凡,去浮辞,忌冗长空泛,同时,又不苟简,即服从行文目的和表现主题的需要,当祥则祥,当略则略;严谨是指语言含义确切、文句严谨、细致周密、分寸得当,忌模糊含混、语意多歧;规范是指语言单位构成及组合不仅应符合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则和一般逻辑规则,而且应合乎公务活动所提出的特殊规范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