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没有编制
居委会没有编制。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社会工作者,工作职责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居委会没有编制。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在中国的城市地区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本法中第四章“非营利法人”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