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细化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8种情形。
这是一个积极信号,表明司法部门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介入环境污染事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对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不再是行政罚款了事。
当前,尽管保护环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各地环境污染事件仍层出不穷,或损害民众健康,或遗祸子孙,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雾霾到镉大米,再到一系列环保群体事件来看,环境问题已不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还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然而,一些地方在不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的影响下,对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仍以遮遮掩掩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和方式来处理,或有案不查、有罪不究,或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甚至还有个别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利用职务之便为破坏环境的违法企业大开方便之门,牟取一己之私利。其中,以行政罚款代替刑事追责的现象尤为突出,许多严重污染环境案件最终都以环保部门的罚款了事。但有限的行政罚款,对于不少企业而言,并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力,更不能从根本上扭转一些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的冲动。
“两高”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细化并界定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司法部门更好地介入环境污染事件,有利于更好地追究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已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总体格局。如何紧随中央步伐,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司法部门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人们期待在执法过程中有更多更具体的行动,给予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头棒喝,从根本上剪除环境污染的恶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