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元月1日,小张、小王、小李三个股东,在新世纪酒店商定:
一、即日起,幸福县富民环保砖厂的三份股权全部归丁干一人所有。
二、丁干付给小王、小李每人四十万元股权转让费。
三、2011年元月1日前的成品砖销售后(含已售出帐未收回的部分)和剩余资金按三份分割,丁干、小王、小李每人一份。
四、2011年元月1日前,砖厂的支出(含2011年承包费、锅炉款及安装费、工人工资、料款运费等)全部由转让前结清。
五、原厂和石碑凹村委签的承包合同由丁干再签或延续,涉及石碑凹村和小崔沟村的路的合同由丁干延续执行。
六、原砖厂的资产,资料及所剩余原料归丁干所有。
七、协议未尽事宜,由三人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丁干、小王、小李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