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志愿者寒假普法实践报告

发布时间:2024-08-02 06:34:39

作为一个法学院二年级的学生,我很荣幸参加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志愿者农村法律服务项目”,作为中律原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寒假普法志愿者,在家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实践项目,也取得了很大的收获。

第一部分:法院实践篇
   2009年2月2日至13日,我于河北省xx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进行了寒假实践,在这12天中,我同xx市市中院的各级领导、各庭法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和深入的讨论,也亲身经历了某些案件的审理和事后执行过程,并且同数位民工兄弟、城市工薪人员以及低收入人员进行了一些访谈,从中了解到家乡近来几年的政策变化以及群众对政策的态度。

   之所以选择在执行庭实践,是因为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和执法系统的重大难题,一直给我国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权威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自1999年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以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比如大力推行委托执行,组织执行大会战、完善执行机制,改进执行程序,提级、交叉执行,建立全国法院执行信息连网系统等。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执行难”问题虽然得到了初步缓解,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决非朝夕之功,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法院在执行问题上仍面临着很多困境,多有掣肘之时。我在xx市市中院的实践过程中,几乎每个案件的执行都是一个非常艰难的攻坚战,案件执行十分困难。

总结,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由于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执行难。我国历史上人治的传统意识根深蒂固,而人们的法制意识却很淡薄,民众对法律了解甚少。在这种情况下,暴力抗法,抗拒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过分依赖法院,而惰于依靠自力救济去保护自己的权利等现象层出不穷。

第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给予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我国属于“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至今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执行程序”是主要的民事执行立法,该编只有30条,规定的比较概括、简单、缺乏操作性,这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此外,不恰当的执行程序也使得法院执行雪上加霜。执行通知书的发放成为了执行的前提条件,便为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进而逃避执行的时间和机会,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

第三,法院的内部原因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案件数量上升,未结、未执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加上法院靠地方财政解决开支受制于地方经济,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物质条件上的限制,这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较大压力,以致某些案件久拖不决或者久决不执,造成恶性循环。

第四,社会上的某些不良现象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这其中,最明显、影响最恶劣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阻扰执行的现象。现阶段法院的财政依附于地方财政,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区的利益,依仗职权对抗法院的执行或给法院施加压力,迫使其放弃执行。执行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受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上级”的指令在执行工作中“生效”,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增加了难度。有些金融机构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协助或不予有效协助,有的甚至设置障碍,使得执行工作难上加难。执行人员长期工作在一定区域,工作、日常生活都要与该地区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执行人员在其执行过程中难免要受到“人缘”或“地缘”的干扰,开展执行工作必有难度。

我在中级法院实践的12天中,接触到的执行案例,难度最大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扰,其中尤以跨地区执行难度最大(在某一案件中,外市一企业所欠xx市市一企业债务无法偿清,法院依法执行其公司财产清偿时便遭遇到外市市政府的强行阻扰);其次便是债务人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甚至会出现暴力抗法的事件。一些当事人胜诉之后,却得不到法律规定的权益,法院执行部门对此也经常束手无策,这就使得某些当事人对于法院的权威产生了质疑。我认为,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有效地改善,久而久之,这些当事人可能就会通过非法律的途径(例如讨债公司、黑社会)等来讨回自己的权益,这样一来,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必须尽快、有效的解决。

    xx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荣立全国法院系统一等功,在处理法院执行难问题自然有自己的一些独到之处;结合xx市市中院的经验,结合学者们讨论的结果,我认为,解决“执行难”的难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下手。

    第一,制定与完善执行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以国家强制力强迫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全面实现。对现有执行制度中不合理之处予以修改,增加新的执行手段,创设新的具体执行制度。对于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制裁体系,加大对民事执行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彻底解决现有制裁体系无序和约束无力的现状,树立司法权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保障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国家单列预算,统一由国库开支所需经费,可以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和支配,减少“人缘”、“地缘”的影响,改善经费不足问题,加强通讯、交通等装备的建设,改善执法工作的物质条件,为法院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正义必须得到实质的实践,法律的效力必须通过执行来体现。做好执行问题,对于提高法院和法律的权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非常重大的作用。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对于“执行难”问题给予相当的重视,集中精力解决这一难题,还那些已经得到法律验证的当事人以公平正义。

第二部分:农村实践篇
    本次寒假,我回家乡做了一系列的访谈,采访了农村中的几种比较有代表的人群,从中也了解到农村状况的几个侧面;同时也做了一些基本的普法工作,并且接受了一些法律咨询工作,宣传了“中律原”和清华法学院在农村法律援助项目方面的工作。

    我首先访谈的对象是一位比较特殊的农民。因为他已经放弃了自己的农民身份,而走上了“农转非”的道路。一条对于农村人来说,这是一条通向光明的道路,对他而言,走过去却是更加的艰难。刘某某,原为农村户口,但其高中毕业之后一直在xx市市某工厂工作,其妻子、儿子均为城市户口,未办理城市低保和经济适用房等城市惠民措施,去年年初,刘某某将自己的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但岂料民政部门在资格审批上迟迟不能通过。2009年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刘某某所在工厂停工,刘某某遂离开工厂,平日靠打零工度日;其妻子已下岗多年,亦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其子正在读初二,经济开销越来越大。而刘某某又已经“农转非”,各种“惠农”措施不能享受;其住房已经被规划如城市改造区域,即将拆迁。这种情况下,刘某某十分痛苦。据称,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许多“农转非”的农民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因为他们在重工业等部门从事劳力工作,目前各重工业部门的不景气使得这些人首先失去了工作。

    从对于这类人群的访谈中,我深刻地感觉到农民进城的困难。由于文化层次较低,在城市中只能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种,由于城市中各种配套政策例如低保的不健全以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使得这部分“农转非”的人群的生活十分脆弱,一旦社会经济生活有大的波折,他们便会收到很大的影响。

    其次我也对于返乡的农民工进行了访谈,从他们的口中,可以切实体会到经济危机的影响之深,以往不到正月十五,所有的农民工都已经出发前往城市工作,而今年,大部分农民工直到正月结束才刚刚出发,有些还是抱着试试运气的想法,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去城市碰运气。例如在2009年奥运会之前,北京市工地上普工的工资基本在80—100元,但是奥运会之后,直接降60---80元,而且很多工地在奥运会之后根本就未开工,对于农民工的需求大为减少。就业岗位的减少,必然会影响今年农民的收入。

    此外,我还对于农村中义务教育以及留守儿童这一问题进行了以下调研,发现当前,计划生育的影响进一步显现,农村中的孩子数量减少,许多小学被裁撤、合并,师资力量得到整合,教育水平得以提高;但是这也使得学校距离学生家庭距离增大,使得很多小学生选择学校住宿生活,而学校在住宿方面的配套设施(例如洗浴、餐厅)并不完善,对于小学生的成长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此外,手机、mp3等设备在学生中也已经相当普及,这对于学生们的利弊两方面的影响也在逐渐呈现。

    此次实践主要还是接受了一些法律咨询。咨询的主要内容以土地使用权纠纷以及农村轻微刑事案件为主。因为农民工的大批进城,农村中的土地转包、代种等现象很明显,但是因为双方并无一个明确的使用期限规定,亦没有具体的租金约定,加之某些农民试图霸占自己租到的土地,便产生了很多土地使用权的纠纷;而其中,最经常的纠纷点在于,目前按照农民所有田亩数进行的农民补贴的归属问题。此外,农村的轻微刑事案件纠纷也比较严重,这一案件因为受家族等传统观念影响,走司法程序的寥寥可数,多采取长者调解的方式,纠纷的争议点在于经济赔偿额的问题上,在此问题上的争执经常导致矛盾的计划和纠纷的无法解决。

第三部分:总结
    本次农村实践,深刻体会到了调查研究的乐趣,对于农村中的某些问题也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对于农村中的生活、社会运作也有了更深一步的感触;对于农村中法律问题也有了一个直观、全面的体验和了解,对于问题的处理上自己也掌握了一些方法,自然也遇到了自己无法解决的难题。从这次实践中我感觉到,学校和“中律原”所进行的农村法律援助项目是非常有必要的,应当坚持办下去。我也会继续地参与到这一项目中去,参与到对于农村法律援助的行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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