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审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晋中市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市纪效函〔20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强化行政监察手段,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公开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系统、政务服务网站为基础,以电子监察为核心,实现对政务大厅、各分厅和各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政务公开等行为实行动态监督,实现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信息服务、社会互动六大功能。
(一)实时监察。一是自动采集每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的详细信息,随时掌握最新的动态数据,实现对审批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同步、全面监察。重点监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和不许可、不受理、补交材料等情况实行重点监察。二是在市政务大厅,各分厅和便民服务中心设置视音频监控装置,通过网络进行远程监控,实现对公职人员执行纪律、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等现场办公情况进行同步监督。
(二)预警纠错。对行政审批事项临近办理时限的,电子监察平台将自动显示黄灯,并通过手机短信向有关负责人发出提示;对超过时限的,电子监察平台将自动显示红灯,并生成相关文书,发送实施机关和有关负责人,进行督办并责令说明理由;对无正当理由的,责成该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并落实整改。
(三)绩效评估。电子监察系统能够按照设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监控部门的行政效能自动进行量化考核和考评,考评结果在内网、外网和新闻媒体上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计分析。电子监察系统能够提供各种参数统计,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自动生成统计结果。对不进入系统、不按规范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的自动生成相关文书,并予以通报。
(五)信息服务。电子监察系统通过政务服务网,向企业和群众提供行政审批的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办件查询等信息查询服务。
(六)社会互动。对网上行政投诉进行受理、督办和回复,开展网上调查、评议。
三、建设内容
(一)对市政务大厅现有的电子监察设备进行提档升级,包括音视频显示系统、远程音视频监控、中央监控平台三个部分。
(二)10个乡镇和5个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以及国税、地税、交警大队车管所三个分厅安装电子监察软件、行政审批软件、音视频监控等相关电子监察设备,实施电子监察。
四、实施步骤
(一)市政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升级改造。4月底前,完成电子监察系统硬件设备的采购和电子监察软件的升级,基本建立市级电子监察系统框架。
(二)全面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5月底前,10个乡镇和5个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以及国税、地税、交警大队车管所三个分厅电子监察设备和软件安装到位,并进行试运行。
(三)基本完成电子监察系统建设。6月底前,全市电子监察系统正式运行,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对各单位行政审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察。
五、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为确保我市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市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业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工作;同时,提供电子监察信息服务,并开展纠错预警、绩效评估、受理群众投诉等工作。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督促,确保电子监察设备按时完成并投入运行。
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市政务中心负责对全市各单位申报的审批(服务)项目、程序、环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时限和岗位职责等进行审核和规范。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所需经费的预算、审核,并对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市政务中心、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有关技术方面的支持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以及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协助市监察局做好系统操作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认识,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意识,要指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责成专人负责落实该项工作。
(二)规范管理,健全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完善与电子监察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加强系统监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电子监察工作正常进行。各行政审批单位要健全工作岗位制度,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具体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透明、高效。
(三)勤俭节约,保密安全。要按照“勤俭节约、资源共享、简单实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资源和设备开展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同时,要加强信息审核,确保国家、省、市的保密信息不泄露、不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