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成员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4-07-18 21:44:57

  一、董事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参加董事会相关会议的董事不得迟到、不得早退。若累计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迟到者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早退者,视为自动放弃董事权利并取消董事资格。

  三、参加董事会相关会议必须由董事本人亲自按时出席,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不得擅自采用非正常方式,干扰、诋毁、影响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决策措施的正常执行与落实。

  五、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六、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八、三分之一的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由发起人或者董事自行决定。

  九、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十、董事会应当对会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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