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电脑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有半年到期。前不久,我应聘到另一家单位被录用,但新单位提出要我立即来上班。这次机会确实难得我不想放弃,但我与单位合同还有半年到期,我该怎么办?
答:《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8条也规定了相似的内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上述规定,如果你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单位除了可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外,如果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可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你赔偿损失,(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