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1999年7月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2年7月30日。李某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受到公司上下的一致好评。转眼三年过去了,2002年7月8日李某曾向公司人事部经理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答复说,总经理出差还没有回来,等回来后再答复。经理回来后,也一直没有答复李某是否续订劳动合同。2002年国庆节前李某提出请探亲假20天,要回老家结婚。这时公司经理说,李某的合同早已到期,公司从即日起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第二天,人事部经理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李某,要求李某马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李某未作答复,国庆节回老家结了婚。同年10月21日李某回到公司上班,人事经理对他说,你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你不用来公司上班了。第二天李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补发10月份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
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如果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该案中,李某与公司显然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无权单方面终止或者解除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李某的要求应当与其续订至少1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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