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于何时签订,主要包括哪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15 23:11:05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第二项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上岗之前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阅,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深圳劳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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