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律师提醒:限制性条款、试用期条款、违约条款、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等一定要仔细推敲
春节以后,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招聘会在内的各种招聘此起彼伏。招工,求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明确约定,一份份劳动合同的签订将为这些奔波划上句号。本来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应该是劳资双方权益的“双赢”,但在目前就业压力较大、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下,这种双赢的结果却常常难以实现。最近,本报接到很多读者来电,咨询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留心的问题。
前天,广州读者曾先生致电本报,称他在某招聘会上应聘于一家家电公司。几天后该公司通知他去签订合同,合同有七八页之多,近百个条款。曾先生说,他准备把合同拿回家仔细看后再签,但对方没同意。曾先生考虑再三,最终未在合同上签字,并于当晚致电本报咨询。
记者昨天采访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杨帆律师。杨律师说,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求职者应对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仔细推敲,这些条款包括限制性条款、试用期条款、违约条款、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
限制性条款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用人单位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片面强化劳动者义务、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等。劳动者应当全面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
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和能否取得辞退费的问题,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比较明确,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决定承担责任的后果,求职者要慎重研究其是否合法、合理、公平,避免日后承担巨额赔偿金。
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用计算依据,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发放计算标准。在约定时必须写清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会处在举证不力的不利地位。
杨律师说,有关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等内容,由于法律法规有比较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反倒不用花太多心思。(鲁钇山)
来源:广州劳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