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南宁市关心下一代教育研究所诉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作出裁决,裁决被诉人陈女士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南宁市关心下一代教育研究所违约金、经济损失等共1.3万余元。
2003年8月31日,南宁市关心下一代教育研究所与陈女士签订聘用合同,聘任陈女士为教育研究所教师,合同期限至2005年8月31日。2004年1月31日,陈女士以照顾家人身体不适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由于教育研究所不能抽派其他能马上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代替陈女士的工作,所以研究所方面没有同意陈女士的辞职申请,而是一再挽留。
但从2004年4月19日至5月23日,陈女士没有到研究所上课教学,也没有到办公室签到上班;5月28日起,陈女士擅自离开单位。南宁市关心下一代教育研究所遂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被诉人陈女士赔偿10000元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了以上事实,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违约的条款,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为有效条款牞被诉人陈女士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经调解无效后,该仲裁委员会遂作出上述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陈女士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10月19日下午,记者问陈女士是否会提起诉讼时,她没有正面回答。南宁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则认为,通过本案,可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对所签合同的条款进行逐一研究,明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会带来的后果等。(陆原)
来源:当代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