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县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从现在起到年底,县直所有事业单位全部完成人员聘用制实施工作,力争在两年内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事业人员聘用工作制度,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
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除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在事业单位改制中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上级规定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形式任用。
三、方法步骤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严格按《乐亭县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实施。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建立组织。
县成立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张贺明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孟宪福同志,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郑银同志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管理权限分别设在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直各单位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聘用制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事业人员聘用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方案。
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前,首先要科学设置人员岗位。岗位的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要素。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再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然后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动员部署。
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思想动员。讲清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目的和意义,端正全体职工对聘用制的认识。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布实施范围、岗位设置、资格条件和方法、程序等。
(四)竞聘报名。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确定人员。参加竞聘的人员,根据岗位和资格条件要求,选择一至两个自身条件适合的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竞聘申请。超过报名时限时,不得再补报或更改所报的竞聘岗位。选择提前离岗退养或自主择业的,不再参加竞争上岗。在规定时间内既不提交竞聘申请,又不选择提前离岗或自主择业的,视为自动发弃,按落聘人员对待。
(五)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单位聘用制领导小组按县规定的范围和单位岗位设置的要求,对申请竞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不在竞聘范围或不符合申报竞聘岗位条件的,取消其竞聘资格。
(六)测评考核。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竞聘股级岗位。凡机构改革以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和XX年以来经县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股级干部,如岗位没有变动,且年龄未达到提前离岗条件的,原则上可直接聘用,不再重新竞争。凡提拔职务的,必须参照公务员现行股级干部任免的规定,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人选。
第二步:竞聘一般工作人员岗位。竞聘一般工作人员岗位,应采取民主测评与答辩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但根据单位工作特点和具体实际,也可以采取民主测评、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1、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即全体工作人员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给每个竞聘人员进行综合打分。领导班子测评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全员测评票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然后取平均分为测评考绩。各层次的测评均以百分制记分,领导班子测评分数占总分数的45%,全员测评的分数占总分数的35%。
2、辩答考核。每个竞聘人员都要根据所报竞聘岗位进行上岗演讲,单位答辩考核组可提出问题要求竞聘人员当场答辩。答辩考核由各单位聘用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组建答辩考核组,一般应由七到九人组成,以百分制记分,去掉了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是低分,取平均分。答辩考核占总分数的20%。
(七)、定岗、公示。
股级岗位和一般工作人员岗位竞聘的测评、答辩、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单位领导班子根据竞聘结果集体研究平衡确定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并由竞聘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进行公示,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其它岗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聘后管理
(一)合同管理。
凡受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到县人事部门进行鉴证,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使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合同期限一般签订3年,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也可以签订长期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压金、抵压物或其它财物。
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新聘人员试用期等,均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考核。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办法,以岗位职责和年度或聘期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做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考核的具体程序、结果的使用等均以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受聘人员待遇。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本着在什么岗位,受聘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根据岗位和贡献大小、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等因素确定。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工资中活的部分搞活内部分配;差额补贴的,随着补贴比例的逐步减少,经批准逐渐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试行绩效工资、协议工资、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与综合效益挂钩、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及年薪制等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并享受社会保险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待遇。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