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

发布时间:2024-07-17 09:4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区***乡**灌区农民用水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乡**灌区的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灌排自助服务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灌排服务,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节水高效、会员增收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幸福乡人民政府和爱辉区水务局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爱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2、调配灌溉水源,组织抗旱、为用水户提供灌溉服务;3、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收缴农业水费;4、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 渠系水文边界为辖区地域边界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未申请入会的农户,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制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用水户提出申请;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用水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4、了解协会工作并进行监督的权利;5、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2、按照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用水小组会员会议决议,出工、筹资参与灌排工程设施维护管理;3、爱护灌排工程设施,检举、制止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4、按用水量或者其它商定的方式交纳水费;5、节约用水;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协会运行管理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清偿和归还应交纳的费用和财物(包括出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 个用水组,为: 用水组; 用水组。

  第十五条 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即组长、 名副组长、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5、根据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6、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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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集资兴建灌溉设施和向上申请建设资金的方案。

  第十八条 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 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 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 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 名,委员 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权利是: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6、划分协会用水组;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10、决定与协会会员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1、zz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3、热爱农村公益事业,办事公道,团结群众,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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