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使指我本意不想离开,但因对方的行为侵犯我的权利,为让我的权利免受损害不得已而做出离开的决定,如此做法对方要承担补偿责任)
尊敬的××有限公司(公司全称):
本人叫王某,工号××,于××年×月×日进入贵公司从事物料员工作,贵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800元/月。
自入职后,公司安排我天天上班,每天工作9小时,然而公司却从未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按8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因公司超长的工作时间(已严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还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行为严重有违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我的劳动权益无法得以保障。为此,本人今天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请贵公司依法支付我应得的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
此致
员工:王某(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注:辞工书写好交公司之前应复印几份留底。
提示:现实中有的公司不依照劳动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周一至周五8小时外延长工作时间按小时工资150%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按200%,法定假日按300%),另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为我们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如此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了我们的劳动权益,我们可即时书面通知辞工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但公司还应当承担违约后的法律责任,给我们支付应得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辞工方法参考: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