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