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商场为家具、家居产品专业商场,所有人及经营管理人为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xxx”商场为入住经营业户(以下简称业户)提供经营场所。本经营管理办法由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管理公司拥有随实际情况调整本管理办法的权利。业户与管理公司签定入场经营合同的同时,视为双方均认可并承诺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所有内容。
第一章经营场地管理
第一条、经营场地划分权利归管理公司所有
管理公司将“xxx”内可经营面积分区划块给业户使用。区块的划分与分配的权利归管理公司所有。业户无权自行将所使用的场地另行划分转租、转包给他人。
第二条、各项费用及收费方式
1、场地使用费按年度定价,双方签定入场经营合同的同时,业户向管理公司一次性付清场地使用费用及管理押金3000元;
2、取暖费、物业费由业户自行承担,由管理公司在签定入场经营合同的同时代收。
3、业户自行承担所使用的水、电费用,须自行及时交纳。
4、业户应自行负责依法交纳经营中国家机关征收的税、费。管理公司不承诺办理相关税、费的减免事宜。
第三条、关于续签合同
业户应在原合同期限截止前40日向管理公司提出续签申请,经管理公司同意后,管理公司告知业户续签单价、续签期限,方可续签。业户未按期提出续签申请的,视为业户自动放弃,原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管理公司收回该场地使用权。
第四条、关于场内装修
1、入场经营时,业户必须对所持经营场所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须事先经管理公司审核认可后方可施工。业户对场地内的装潢、电器等设备,如需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并附装潢平面及施工配电图等,取得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概由业户承担。正式施工期间,业户应派人员监工,以维护商场安全,并由管理公司随时检查,装修完工前须经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场经营。
2、如业户未按装修方案装修,或装修中出现违规行为,管理公司有权拒绝业户入场经营并责令业户进行整改,超过10日未整改完毕的,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双方签定的入场经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业户自行承担。
3、业户的铭牌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甲方的整体布局。未经管理公司许可,业户不得私设标牌及广告。
4、管理公司有权对“xxx”商场内的,业户所持经营场地以外的空间进行调整、改造、装修,业户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关于对品牌的要求:(略)
第五条、关于退场
1、如业户入场经营合同到期,业户须在合同终止前付清应付款项并将所持商品及装修物撤离出场,将经营场地恢复原状,管理公司验收后返还应付管理押金。
合同到期之日起,经营场地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全部无偿归管理公司所有。合同到期的,管理公司不负责另行提供业户用于清理库存、甩货的时间,因业户合同到期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管理公司概不负责。
2、因业户违反本管理规定内容,造成管理公司终止双方所签定的入场经营合同的,在管理公司通知业户终止合同后5日内,业户须撤离出场,场地使用权由管理公司收回,管理押金不予退还。超过5日起,该场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无偿归管理公司所有。
《1》《2》《3》
第二章经营秩序管理
第六条、管理押金由管理公司负责保管,但管理公司不承担有关利息等连带费用。如业户在经营中发生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管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并在管理押金中扣除。扣除押金的,管理公司采用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该业户,业户需在得到通知后5日内向管理公司交纳所扣款额以补足管理押金数额,5日内未补足的,管理公司有权按扣款总额的/每日计收滞纳金。
第七条、所有入场参与经营的人员,须在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管理办公室登记,由管理公司发放统一营业身份标识、统一服装后方可入场经营。未经登记的、无营业身份标识的、未着装的,管理方将按闲杂人员处理。业户如更换入场经营人员,须重新登记并得到管理办公室核准认可。
第八条、业户应服从商场的统一规定;按照商场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第九条、业户经营人员如有违反商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户在3日内撤换该人员,如情节严重须在24小时内撤换该人员;因业户经营人员的行为影响信誉或损害商场合法权益时,业户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业户或其代理人、授权人、受雇人的行为,因非管理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在场内受到伤害,业户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管理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业户经营人员或业户来访客户、来访亲友发生下列任何一种行为,管理公司有权对业户进行罚款处理(每人次50元),累计三次以上的,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入场经营合同,管理公司终止合同的,所有损失由业户自行承担:
①在场内打麻将、玩扑克牌,或其它形式的娱乐行为,经劝阻无效的。
②在场内饮酒,经劝阻无效的。
③在场内吸烟,经劝阻无效的。
④在场内大声喧哗,经劝阻无效的。
⑤在场内与客户争吵,经劝阻无效的。
⑥擅自在营业时间停止营业,经劝阻无效的。
⑦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电加热设备,经劝阻无效的。
第十二条、业户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经相关行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商场处销售。
第十三条、业户承诺在商场处销售商品的种类、系列或式样应多于当地其他商场,其商品实际销售价与当地其他商场同期销售价差价不超过5%。
第十四条、如入住商户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则商场对入住商户按以下标准处罚:
①每发生一次,管理公司对业户至少给予一千元罚款;累计三次的,管理公司有权解除经营合同。
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产生对顾客的赔偿由业户承担,管理公司有权在不必事先征得业户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对顾客进行赔偿,赔偿金从管理押金中扣除。
③双方合作的前提为正规的、高品质、享有声誉的品牌商品,因此管理公司杜绝任何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经营场所,如业户违反,经管理公司劝阻无效的,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业户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业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业户应付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管理公司的信誉受损,业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