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
签订地点: 计量单位:
出卖人收货单位
到 站
品种
树材种
产地
规格
等级
单价元
总数量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数量
路局
车站(港口)
专用线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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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名称
账号
通讯地址
账号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Mail
邮编
电话
E-Mail
1.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2.运输方式:
9.违约责任:
3.结算方式: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交(提)货地点、方式: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
11.其他约定事项:
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备注:木材运输需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填写说明】
一、填写示范文本抬头的注意事项
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的抬头包括收货单位、到站、品种、树林种、产地、规格、等级、单价(元)、总数量、总金额、交(提)货时间、数量,应由买受双方协商填写,对于收货单位、到站、品种、树林种、产地等应具体明确,以免歧异。
其他事项的填写,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一、签订‘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的注意事项”。
二、签订“2.运输方式”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国家统一分配的木材,可以采用铁路、水路、水陆联运等运输方式,出卖人应根据供货合同,结合货源、运力、装车条件编制月度木材运输计划按照有关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运输计划,出卖人、买受人和承运单位必须共同保证执行。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规格组织货源,准备足够的装车劳力、机具和捆绑器材,按时提出旬间要车计划,统一办理托运手续,均衡地及时装车;买受人必须准备足够的卸车劳力和机具,按时卸车,不得积压运输工具;承运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运输计划和旬间装车计划,均衡地配给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出卖人因货源发生变化或受运输能力的限制,不能按计划执行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供货地点。主管部门在调整供货地点的同时,应与当地承运单位共同研究按规定手续变更运输计划。变更后的计划,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临时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时,应由买受人的主管部门在计划月份开始40天以前,提请出卖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承运单位的规定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九、签订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三、签订“3.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二、签订‘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注意事项”。
四、签订“4.交(提)货地点、方式”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木材装车时,出卖人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并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出卖人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必须把检尺野帐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页数,由承运单位带交买受人(但不能耽误开车),以便买受人按照验收木材和办理结算。承运单位已经接运的木材车,应负责在铁道部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内,运交买受人。买受人如未按期收到木材时,可凭货物通知单要求铁路到站负责查找,如在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15天仍未找到时,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要求承运单位赔偿。承运单位如因发生运输事故,必须在途中卸车或换装整理时,对未能装完的剩余木材,应做出记录,书面通知出卖人和买受人,并将这部分木材负责及时运交买受人。由于出卖人未使用规定的加固材料(铁线和车立柱)而致换装或整理时,换装或整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承运单位与买受人的交接,按下列规定办理:铁路运输的木材车,应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凭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进行交接。买受人对收到的木材车,经与货物运单所列内容核对无误后,应在货物运单上签字卸收;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必须立即要求承运单位共同按检尺野帐进行卸车复查。复查后,数量如有短少,应由承运单位负责赔偿。水、陆联运的木材车,铁路车站和港口在中转港双方商定的地点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交接。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应做出记录,由中转港连同货物运单一并转交到达港,到达港与买受人应在商定的地点,按上述记录进行交接。其余事项,均按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八、签订‘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的注意事项”。
五、签订“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木材装车时,出卖人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并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出卖人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装车用的捆车用具(包括车立柱、铁线、捆车器)统一由供木单位准备,买受人必须按规定及时回送。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标准:铁线:长度在3米以上。捆车器:无折损、断股和能够继续使用的。车立柱:长度在3米以上,插眼一端未损坏,柱身未腐朽、折断、劈裂和无严重铁线勒痕的。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手续:出卖人装车后,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切实注明使用的捆车用具名称、数量和要求回送的有关事项。”买受人在卸收木材的次日,必须向铁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并在卸车后7天内将回送的捆车用具整理捆绑好,并将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填入货物运单,交由承运单位免费回送给出卖人,出卖人不得拒绝回收。超过上述期限办理回送的,其运费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如超过2个月办理回送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回收。买受人如发现收到的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与出卖人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的不符,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并与出卖人协商处理。出卖人在收到回送的捆车用具后,应根据货物运单按实验收,对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在收到后7天内,将预收款扣除搬运费(每公斤、每根、每条2角)后的余款退给买受人;对不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单独保管,并与买受人协商处理。出卖人验收回送的捆车用具时,如发现名称、数量与货物运单不符,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统一按下列价格收取预收款:铁线每公斤2元。捆车器(不包括捆头铁线)每条4元。车立柱每根3元。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四、签订‘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六、签订“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买受人卸收木材后,应根据检尺野帐按实验收,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该办法规定的误差限度时,应按车分别保管,并于货到后10天(从承运单位向买受人发现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将误差情况通知出卖人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出卖人,即按无误处理。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的通知后5天内(在途时间除外),必须派员前往复查,如逾期未派员前往,买受人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并进行结算。出卖人复查结果,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即按实际数量、质量订正,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买受人应负担复查人员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误差部分之货款利息。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数量:材积不超过1%。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2%;成材等级不超过3%;未分等级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过2%(坑木不超过3%);数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的原发材积与实收材积对比。质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各等级的原发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数,分别与该车原发总数量对比。买受人收到不符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而又确实不能使用的木材、)由出卖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处理,并如数补发合乎合同规定的木材。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七、签订“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八、签订“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三、签订‘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九、签订“9.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五、签订‘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十、签订“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六、签订‘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十一、签订“11.其他约定事项”的注意事项
本条可以约定除示范文本已作规定的内容之外的内容。如可以约定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应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