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发布时间:2024-08-07 04:22:16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

  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

  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

  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

  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

  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

  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

  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

  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

  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

  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

  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

  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

  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

  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

  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

  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1》《2》《3》《4》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

  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

  ,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

  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

  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

  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

  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

  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

  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

  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

  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

  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

  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

  妥为保管,一面在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

  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

  )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

  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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