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生态环境建设考察报告(冯海发 谢义亚)
澳大利亚是一个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国家,政府和国民的生态环境意识都很强,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澳大利亚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特点
1.政府主导。澳大利亚生态环境建设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健全的机构体系为澳大利亚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奠定了基础。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设立政府环保部门的国家之一。早在1970年,维多利亚州就成立了环境保护局。目前,澳大利亚在联邦政府(Commonwealth Government)、州政府(State Government)、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三个层次都设有专门的环保机构。联邦政府设有环境与遗产部。州一级的环保机构较为复杂。以维多利亚州为例,政府设立了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下设环境保护局、自然资源局和生态再循环局。
充足的人力和资金投入为澳大利亚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供了条件。澳大利亚联邦环境与遗产部有500名工作人员,各州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在1000人以上。近年来,澳大利亚每年的环境保护投资都超过85亿美元,约占GDP的%。维多利亚州环保局每年的经费预算为3200万美元,其中大部分来源于州政府拨款,一部分来源于排污收费。
统管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实际运行是澳大利亚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具体表现。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主要通过协商和合作方式来实现国家环境发展规划,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则主要采取直接干预方式使州环境规划得以实施。各级政府都直接主导相应层次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实际运行,绝大部分环保工作由政府直接参与完成。
因地制宜,分区管理,是澳大利亚政府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做法。根据资源生态环境特征,澳大利亚把国土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因区施策。维多利亚州把全州分为4个区域,州环保局在每个区域都设立一个办事处。昆士兰州把全州划分为北部、中部和南部3个地区,州环保局内设的地区办公室常年在各自的地区办公。
2.依法治理。澳大利亚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出台环境保护法律的国家之一。早在1970年,维多利亚州就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1970)。目前,澳大利亚已经建立起了十分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联邦层次,环境保护立法已有50多个,有综合立法,如“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持法”;也有专项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园法”;还有20多个行政法规,如“清洁空气法规”、“辐射控制法规”等。在州层次,各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法规都多达百余个。
澳大利亚环保法律法规的条款很细,可操作性很强。维多利亚州的“环保收费法规”,条款多达百余条,从收费的种类、标准、单位、计算公式到最大排污允许量、交费流程、费用减免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仅垃圾填埋就按照废物种类和数量列出了16个层次的收费水平,每个层次收取若干个“费单位”。“费单位”的个数,由垃圾填埋成本确定。每个“费单位”的具体金额,由当年物价水平确定。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摩擦。
澳大利亚环保执法十分严格,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在澳大利亚,不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只要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都要受到严肃查处。在著名的大堡礁绿岛公园,游客不许带走任何自然物体(包括贝壳),违者处以高额罚款。在昆士兰州北部地区,有俩人曾因砍伐20多棵树而被判十多年徒刑。在维多利亚州,环保局每年都要向法院起诉40—50起损害环境的案件。今年澳大利亚遭遇百年不遇的大旱,一些地方终年滴雨未下,许多城市都出台了严厉的节水措施,在时间上严格限制洗车、浇草坪等耗水性活动,任何人违反,都要受到处罚。
为了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澳大利亚各州都组建了“环保警察”(SEPP)。环保警察隶属环保局领导,是环保局的一个内设机构。环保警察的人数不少,维多利亚州就有120名,占环保局总人数的1/3,该州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多数具有当环保警察的经历。环保警察身着统一制服,佩带鲜明臂章,专司环境执法工作,具有很大权威。
3.综合协调。澳大利亚政府十分重视环保工作的综合协调,一方面协调有关部门的行动,另一方面协调社会公众的行动。
协调环保有关部门的行动,是澳大利亚政府综合协调环保工作的基本层次。在澳大利亚,三级政府都有好几个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务,为了避免推诿,减少摩擦,各级政府通过法律和跨部门机构来协调。在维多利亚州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由厅长办公室对下属的环保局、自然资源局和生态再循环局进行协调。
协调公众的环境行为,是澳大利亚政府综合协调环保工作的重要方面。在公众场合尤其是旅游胜地,导游都要向游客介绍政府的环保规定,提醒游客严格执行,做到“除了脚印,什么都不留下;除了杂物,什么都不带走”。在著名的企鹅岛,政府规定在观看企鹅归巢时,不许大声喧哗、使用闪光灯照相,数以千计的游客在持续两、三小时的观看中,无人违反规定。
把环保事业融入发展之中,是澳大利亚政府综合协调生态环境建设的成功经验。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湿地建设。澳大利亚把湿地建设与水源净化结合起来,与候鸟繁栖地的培育结合起来,与房地产开发结合起来。墨尔本市水利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在该市远郊的一个地方联合建造人工湿地,使当地的环境显著改善,房地产价格上升了10倍,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4.全民参与。发动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澳大利亚政府推进环保事业的基本做法之一。
澳大利亚政府十分重视通过宣传教育示范的方式,引导国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堪培拉“无垃圾城市”计划的推进,就是建立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的基础上的。它的目标,是在2010年不再填埋垃圾,实现全部垃圾的回收和利用。在计划实施的每一个阶段,政府有关机构都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和讲座等形式,告诉居民应该如何做。环保部门还开办了“无垃圾城市”计划教育中心,为居民免费提供垃圾回收再利用的知识和技术,引导广大居民自觉参加到这项计划中来。
鼓励企业参与环保产业的开发,是澳大利亚政府发动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功做法。澳大利亚政府对从事环保事业的企业在税收、设施等方面给以优惠,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堪培拉市有70—80家企业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和填埋工作,每年创造1000多万美元的产值。政府还与商业企业合作,推出了“生态商业”计划,鼓励商业企业减少水、电、汽等资源的使用。
澳大利亚政府还十分注重公民对环境法律制定的参与,激励公民关心环境,为全民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广阔空间。澳大利亚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采取全民参与的方式,面向社会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竞标,由中标者负责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散发广大公民,广泛征求意见。这样做,既提高了公民对环保事业的参与度,拉近了公民与法律和政府的距离,增强了公民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又保证了法律法规条款的完善和对现实生活的贴近。
广大居民具有很强的生态环境意识,以实际行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居民自觉参与植树、清理垃圾、拯救动物等活动。居民房屋前后的花园和草坪,都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由居民负责栽植和管护。全民的广泛参与,真正实现了国民环境行为与政府环境导向的统一。
二、澳大利亚政府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基本职能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职能不尽相同,既明确分工,又密切协作。
l、联邦政府的职能。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生态环境建设职能主要定位在国家利益层次。
联邦政府承担的生态环保职能包括:国际环保公约谈判及签定,国内环保法规制定,外海水域管理,跨州环保事务协调,少数重要生态区域的直接管理,重要环保科学技术的研究及推广,与州政府在环保方面的联合行动等。为了完成上述职能,联邦政府设立了环境与遗产部,内设11个司局,即战略发展司、政策协调司、许可及立法司、环境质量司、科学监测司、海洋及水利司、南极司、国家公园司、自然遗产司、人文遗产司、气象局;另外,还设有一些其他专门机构,如大堡礁海洋公园事务办公室、全国温室办公室、全国海洋办公室、悉尼港事务办公室等。
2、州政府的职能。各州政府承担着政府主要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职责。
历史上,澳大利亚各州总督直接向英国女皇负责,各州的独立性很强。澳大利亚建国之初,环境问题尚未显现,国家宪法中未能提及联邦政府的环保责任,环保主要是州政府的职责。
州政府的生态环保职能十分宽泛,主要包括:环保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大气、水、土壤、近海的环境监测和管理,生态植被的保护和建设,野生动物和自然人文遗产的保护,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资源及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企业环境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污染综合治理,环保执法,环保宣传和环保教育,与联邦政府的联合行动等。
3、地方政府的职能。澳大利亚的地方政府,是指州政府之下的基层政府。
按照澳大利亚宪法,地方政府的权力是由州政府赋予的,因而地方政府的环保行为要受州政府的指导和干预,要在州政府的环保计划框架内进行。
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生态环境建设职能较少,主要是:垃圾清理和管理,噪音等影响环境因素的控制,住户发展对环境影响的控制,社区环境摩擦的协调,在州政府发展计划框架下制定和执行社区环保规划等。
4、政府之间的合作。由于各州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为了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职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以及州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展开了密切合作。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合作的一个积极成果,是1992年达成的“澳大利亚(联邦和州)政府间环境协议”。该协议明确提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将以合作和协商的原则处理面临的环境问题,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并对具体的环境议题制定了一系列协作行动计划。根据该协议,澳大利亚成立了由联邦环境与遗产部部长任主席、各州总理代表(负责资源或环境的各州部长)为成员的“国家环境保护理事会”。该理事会可以审议和通过全国性的环境标准,理事会成员2/3多数表决通过的文件或决议将自动成为各州的法规予以实施。
州政府之间的合作形式更加灵活,合作内容也更加宽泛。有以法律为基础的正式合作,也有资源或环境部门之间交流经验、交换意见、共享信息、共同开发环保技术等方面的非正式合作。
政府之间的有效合作,既强化了各自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职能,又增强了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行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在分工的基础上形成了合力,确保了政府生态环保职能的顺利履行和生态环保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几点建议
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做法,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已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一个人均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任务非常艰巨。我们一定要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确立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做得好,一条重要经验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坚持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在著名旅游城市凯恩斯,一发展商申请在风景区建造7.5公里长的空中索道,市政府要求其不得毁坏热带雨林,发展商不得不用直升飞机运送建筑材料,修建索道支架。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往往成为一对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点是牢固确立环境优先的现代发展理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国民经济体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管理机制。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以眼前发展去损害长远利益,更不能用局部发展去损害全局利益,决不能走“先开发、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
2.加强生态环保法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具有长远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特点,需要建立长期稳定起作用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十分必要。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消除在生态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条款。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再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法,都应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最后,应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法律法规建设。环境法律法规正式颁布前,应向全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3.加强政府生态环保职能。各级政府应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基本职能进行合理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的环保职能应主要定位在国家利益层次,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具体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职能情况的监督和考核。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为全面加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职能创造条件。应逐步改变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过于分散的局面,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管理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地区,应打破行政区划,按照自然区划建立有权威的机构。国家财政应适当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预算,增加环境事业基本建设投入,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4.强化全民环境意识。公民的环境意识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应该把环境教育纳入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工作的轨道。环境意识的培育要从娃娃抓起,应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持久的生态环境教育,逐步把生态环境知识列为中小学的一门课程。加强环保宣传和示范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爱护环境、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的氛围。强化环境制约措施,用法律法规严格约束每个人的环境行为,以此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