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书

发布时间:2019-08-13 04:15:5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企业类别: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
    户口种类: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国籍及护照号码: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___款。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月(日)。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_________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三、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甲方在乙方岗位实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和福利待遇事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四)_________
      (五)_________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四、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各项待遇。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按本合同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具体事项在本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九条 本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
      (三)乙方死亡的;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五)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十条 本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续订合同手续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五)至(八)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条一款、二款(五)至(八)项规定的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符合本条第二款(五)项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一、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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