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海,男,汉族,生于19xx年1月30日,住沙坪镇白莲村2社10号 (以下简称甲方)
朱站勇,男,汉族,生于19xx年1月26日,住沙坪镇白莲村2社3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被土地征用后有安置房指标三人(如:2011年7月15日和2012年6月8日的两份协议),乙方住房紧张,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并达成如下转让条款:
一、甲方将自己的三人安置指标约90M2以2360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元整)转让给乙方。
在选房时如达不到90 M2和超出90 M2的补、进款与甲方无关(即:如选房时少于90 M2由国土局补钱,但由乙方进,多余90 M2时由乙方补偿给国土局)。
二、付款方式:双方签字日乙方首付116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元整),20xx年5月30日前付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余下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在接房时完清,甲方收款后必须出收据。
三、今后过户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违约责任:如违约方按转让费的双倍给付对方。
五、此协议壹式伍份,签字按指纹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沙坪律师事务所执叁份为凭,并认真履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王清海,因经常外出打工,故处理王清海壹户(即王清海、王明宇、滕德辉户)安置房一事全权委托朱站勇代为处理。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委托人:
20xx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