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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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本乡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及时帮助老人们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倡导尊老、爱老、敬老的社会风尚,认真做好老年人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保障体系,努力让老年人在有保障、有安全感的条件下安享晚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本乡镇老年人生活照料事宜,与常青松老年公寓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双方同遵守,并且政府对合肥常青松老年公寓提供的服务享有监督管理的权利。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约定的购买服务项目向老年人提供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法定义务。
(2)按照本协议约定,甲方提前一个月收取设施费、服务费、生活费(供餐方式除外)等;
(3)甲方根据接受服务的老年人身体状况和自理能力,有权确定和变更服务类别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接受服务者,并重新签订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协议;
(4)甲方应按约定项目向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对接受服务的老年人突发疾病,甲方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救护措施正确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在休养期间自然死亡,甲方及时通知老年人家属的,甲方无需负任何责任。
(5)接受服务的老年人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在经教育、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6)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一个月内有不适宜接受甲方服务时或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委托甲方对本乡镇的老年人生活事宜提供服务活动,并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活照料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收费标准,并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服务。
(2)乙方对甲方服务设施和功能、管理制度有知情权,并对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及服务规范予以认可。
(3)对甲方的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批评;并有对甲方有监督的权利
(4)老年人生活照料的服务费、生活费均按月收取。具体费用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支付给甲方。
(5)由于年老体弱,各种生理功能有不同程度的老化或衰退,思想情绪不稳定,无法避免日常生活中突发事件的发生,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家属对此承诺不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6)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应保护甲方提供的设施、物品的使用性。
(7)乙方有足够证据说明甲方提供的服务有质量问题的,指出后,甲方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