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沈彰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
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内容
甲方在承建沈彰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路基、桥涵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外借一定数量的土方,作为路基填土。乙方在新民市高台子村承包一处可以挖取山皮土的荒山,甲方决定在乙方承包的荒山购买一定数量的山皮土,由乙方负责提供土源、和挖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检查土质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车辆装的多少,确认无误后,给乙方开具票具。
(2)按时给乙方结算。
2、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办理政府各部门的手续,并缴纳各种费用。
(2)乙方所提供的山皮土必须保证甲方所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如乙方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山皮土,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所发生的任何事情,包括安全事故等,均与甲方无关,。
(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管理,保证土质合格,即为山皮土,含水量不能过大,并卸到甲方指定的位置,当甲方因施工原因不需要土时,乙方无条件停止运土。对不按照甲方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运来的土,甲方有权拒收。
三、合同单价及结算方式
(1)山皮土数量以车为单位,每车至少装22立方米以上,每车200.00元(贰佰元/车),其中包括土底80元,运费90元,装费30元。
(2)施工过程中,甲方派人负责收料,乙方派人记车数,第
二天乙方向甲方索要票据,进行核对,每天核对前一天的车数。
(3)山皮土每运到2000车结算一次,结算时,乙方把票据交到甲方处,由甲方以转帐形式支付山皮土价款。乙方给甲方开具正规发票,发票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暂留土方价款2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作为抵押金。合同履行完后,剩余款项全部支付乙方。
(4)施工结束时,甲方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余款。
(5)合同自签订后生效。
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沈彰高速公路第7合同段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代表人(签字)
乙方:
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