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时间
验收时间为201x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各地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具体验收时间由各验收组自行安排。
二、验收内容
(一)组织部署情况;
(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五)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六)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情况;
(八)火灾防控效果情况。
三、验收方式
(一)听取市(区)政府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看市(区)政府及镇(街道)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档案资料。
(二)实地检查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随机抽取并实地查看1条不小于500米的街道,检查市政消火栓达标率和完好率;实地检查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装备等情况。
2.随机抽取并实地检查1个社区或行政村,检查“网格化”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以及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消防宣传队等情况。
3.实地检查1个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情况。
4.抽查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和“四个能力”建设情况,随机抽取并实地检查3家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各1家。
四、评分方法
验收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根据现场检查验收情况,验收组认真填写《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表》(附件2),并汇总计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验收工作,提前做好自查自纠、验收总结等相关准备工作(提供书面总结材料),并集中相关迎检材料、档案,方便验收组查阅。
(二)验收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考评,严禁走过场、讲人情,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各验收组所需车辆由组长单位负责。
(三)验收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查漏补缺,落实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各验收组要于11月5日前将考评验收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