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8 12:58:43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申请、签发、使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保障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代表人授权是指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过程中必须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代表公司的权利委托其行使的行为。

  授权委托书是指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本部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证明书。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代表公司依法进行各种业务活动,并有权委托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有关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代理进行有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受托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参与诉讼、仲裁及其他业务活动。

  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作为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一律采用向代理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表1)的形式。

  第五条 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一次性职务授权和一事一授的临时性授权。职务性授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受托人任职期限。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含有任何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七条 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或受托人才能行使该授权委托书所列权利。

  第八条 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对在形式或内容上有瑕疵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及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式样见附表2或3)。

  申请人应向证券事务部提供以下文字资料:

  (一)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姓名、职务;

  (二)能够证明授权委托的事项已由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件、签报,会议纪要,以及按公司有关规定经过审查的合同草本;

  (三)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范围;

  (四)授权委托期限;

  (五)其他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文字材料由证券事务部进行形式审核、合规审核。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送董事会秘书呈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公司印章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方可生效。董事会秘书将生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予证券事务部后,由证券事务部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已注明允许转委托的除外)。确有必要时,申请人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证券事务部办理转授权委托书。办理批准手续时,申请人应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转授权的事由及附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任职文件)、身份证件等书面资料。

  第十五条 任何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都将导致一个新的授权委托。新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证券事务部。被授权人申请补办的,由证券事务部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证券事务部撤回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持有人或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其授权委托书交至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 “撤销”字样,并注明撤销日期。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证券事务部应根据授权委托人现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原被授权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将撤回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经撤回,其效力则不可恢复。撤回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存档。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出现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一次性职务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

  变动;

  (三)一次性职务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业务范围;

  (四)被授权人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正本由申请人使用或保管,副本由证券事务部留案备查。证券事务部每年1月应将上年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公司文件存档的有关规定交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1X年7月25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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