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任职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13 04:38:24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20*年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要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湖北实际,按照选聘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实践,为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提供平台;为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解决一些地方村干部老化弱化、后继乏人问题探索新路;为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打牢基础;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双向选择,公开选聘、择优录用,合理安排、保障待遇的原则进行。

二、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中央组织部下达我省20*年选聘数量826名,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分配计划见附表一)。根据毕业生定向报名应聘情况,省委组织部统筹调剂,争取应聘尽聘。

三、选聘对象和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20*年、20*年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和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其他志愿到农村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也可报名应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zz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基本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有关县(市、区)20*年以来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占市州本次选聘分配名额)。

四、选聘程序和时间安排

全省2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5月上旬启动,7月底基本结束。选聘工作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由省定方案、市州选拔、县乡管理,按动员部署、组织选聘、审批任职、岗前培训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选聘步骤、程序和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5月10日前)。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全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会议,对选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在《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湖北人民广播电台、湖北人事考试网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布选聘对象条件、报名方式、选聘程序和各市州选聘数量(计划)等须知事项,并采取张贴公告、深入高校举办专场咨询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动员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积极参与报名和应聘。各市(州)、县(市、区)和高校以适当方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组织报名(5月10日至5月20日)。全省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为单位共17个选聘地区,有意应聘的高校毕业生自愿选择报名,鼓励和提倡毕业生向原籍地报名应聘。应届毕业生以学院(研究生部)为单位组织网上报名(《湖北人事考试网》*),往届毕业生自主网上报名,并于5月20日17:00前汇总并交至就业中心。共3页,当前第1页123

3、资格审查(5月21日至5月25日)。由组织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

4、考试考察(6月5日至6月20日)。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和考察工作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实施。对自愿报名应聘回原籍县、乡、村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对应聘对象,主要考察思想zz素质、工作作风、吃苦精神、组织纪律观念、学习成绩以及组织协调能力等,具体考察办法由各市(州)制定。

5、统一体检(6月30日前)。各市州委组织部对拟选聘对象安排集中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比照公务员职位要求确定。体检不合格的不予选聘。

6、广泛公示(7月1日至5日)。各市州采取一定方式对拟选聘对象进行5天左右的公示,并将拟选聘对象(名单)于7月1日前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组织处)和有关高校。省委组织部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予以公示,高校在本校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定为选聘对象。

7、签订合同(7月6日至20日)。公示结束后,由各市(州)向县(市、区)分配选聘人员,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与选聘对象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确定所到村和任职岗位,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并集中管理人事档案;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选聘人员的劳资关系、做好户籍管理工作等。

8、岗前培训(7月30日前)。由各市(州)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对选聘对象进行为期3-5天的岗前培训,重点讲解“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介绍本地新农村建设情况和乡风民俗,传授开展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帮助他们掌握与农民打交道、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五、选派去向和任职

对选聘的大学生,由市(州)委组织部按照回原籍县(乡、村)和“就近”原则,结合所学专业,分配到县(市、区),重点派往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经济薄弱村、工作后进村(省定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重点贫困村)。

选聘的大学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选聘的大学生驻村工作,选聘期间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借调使用。

六、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西部地区人均每年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万元),我省按人均每年5000元标准另行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市(州)、县(市、区)是否另行增加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2、中央财政按人均XX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在村任职期间,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到村任职大学生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由县(市、区)财政支付,年人均约为200元。

4、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中央或县级财政)代为偿还。共3页,当前第2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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