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 注意举证规则

发布时间:2022-12-14 14:18:42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
  □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该附有中文译文。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的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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