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机关公文处理漫谈

发布时间:2024-06-30 05:02:13


  一、依据
  当前机关公文处理的依据主要有:
  一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XX]23号,XX年8月24日印发,XX年1月1日起实施),共九章五十七条。
  二是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1996年5月3日印发,发布之日起实施),共十二章四十条。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常办秘字[XX]197号,XX年11月15日印发,XX年1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十六条。
  关于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第一,制定时间有先后。早在1951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而到了1989年4月25日,中央办公厅才发布《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至于《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则是1998年2月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第二,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并相互借鉴。我们今天看到的三家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最新版本,都经过了一个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务院《办法》与中办《条例》是相互借鉴的,《条例》借鉴《办法》,《办法》后来也借鉴《条例》。至于人大《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里开宗明义地指出,印发《办法》的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根据过去的经验,一般是7到XX年要修改一次。第三,国务院办法与中办条例具体规定有一些差异。一是公文用纸不同。党的机关公文采用16k型纸(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a4型纸(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实际上用的是16k纸;行政机关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二是所用字号不同。党的机关公文排印字号为4号仿宋体,印发机关前和印发日期后均空半格;行政机关公文排印字号为3号仿宋体,印发机关与成文日期左右各空1格;三是标识名称不同。党的机关公文叫“版头”、“印发传达范围”;行政机关公文叫“发文机关标识”、“附注”;四是联合发文形式不同。党的机关公文用主办单位版头或各联署单位专制版头;行政机关公文用各联署单位专制发文机关标识;五是保密期限标识不同。党的机关公文密级标识在首页左上角;行政机关公文密级标识在版心右上角;六是成文日期标注不同。党的机关公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行政机关公文用汉字标注;七是落款署名方式不同。党的机关公文成文日期前的落款处均应署发文机关名称;行政机关公文单一或两个机关联合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仅在成文日期上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即可,有的则只在成文日期上加盖行政首长个人印章。这些差异客观存在,到了地方上见仁见智、公文处理总显得不够规范也就不奇怪了。因此,学术界也有人呼吁要一致起来。
  我觉得,国务院的办法起步早、时间长、层次高、不断完善、与世界接轨,因此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制定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时要以国务院的办法为基础。实际上,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在制定各自公文处理办法时也都是以国务院的办法和中办的条例为蓝本。包括浙江省人大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也是这样产生的。因此,我认为,在人大机关从事公文处理,首先要下功夫吃透国务院的办法和中办的条例精神,这样才会有一个比较好的基础。当然我们学习这三个规范性文件,重点在于掌握公文处理的主要内涵、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而不可简单地拘泥套用。因为这三个办法条例虽然兼顾到了地方,但主要还是从中央国家机关出发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大工作的性质、内容、特点,人大工作的性质、内容、特点又决定了人大机关公文及公文处理的个性特点。因此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具有自身的复杂性,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共9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
  二、现状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的历史与现状,归纳起来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长期以来人大机关公文处理,主要是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操作。一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时间比较短,另一方面,人大机关的领导同志很多是从党政机关转岗过来的。所以,人大机关过去不仅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具体做法,而且学习借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经验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人大机关日常文件除了工作文件之外还有大量的会议文件。“三会”都有很多文件需要处理,这方面工作量也是很大的,而且也有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问题。会议文件与工作文件是相互关联、交叉、转化的关系。比如说,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人事任免事项,会后都要制作公文予以印发;有的地方年度工作要点、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等都是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会后也要制作公文予以印发。这些都是会议文件向工作文件转化的例证。
  第三,人大机关层次多、发文主体多、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以省人大为例,人大有常设机构即常委会,还有专门机构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下面有工作机构即工作委员会和综合办事机构即办公厅、研究室,专门委员会下面分别设有办事机构即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下面也都设有职能处室。其中,还有工委与专委合署等等。如果不是在人大机关工作,确实不容易搞得很清楚。人大机关层次多,对应的是发文主体多。以省人大为例,发文主体就包括常委会、常委会党组,7个专门委员会、8个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信访办,机关党组、机关党委,初步估算就有22个,相应地要制作22种文件红头备用。这无疑增加了人大机关公文处理的复杂性,因此要熟悉掌握这方面的情况是有一定难度的。比较起来,党委、政府就要简单得多。比如,省委省政府发文主体都只有两个,即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省委办公厅。发文主体如此之多,有时难保发文有序进行。我曾经有一个设想,考虑到常委会及其党组、专门委员会每年行文数量不多,工作委员会尽量不要对外行文,机关日常工作对外行文尽可能走办公厅这条通道,从而使省人大机关所有公文在一个口子进出。这样做便于把关、便于统一管理。
  第四,人大机关公文常用文种较少、格式简化、内容广泛、法律性强。党的机关公文有14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有13种,人大机关公文有14文种(公告决议,决定,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加起来总共是41种,除掉重复的部分,大概还有19种。我在人大机关工作将近20年,而且主要从事公文处理和文稿写作。说实在的,不要说这19种,就是上述人大机关14种文种很多都没有写过,其实常用的文种并不多。而且,人大机关公文在格式方面也简单一些,譬如,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等等在实际公文处理过程中都很少用到。
  第五,多数人不关注公文处理情况。以省人大机关为例子,有一个见怪不怪的现象,那就是有的同志在人大机关工作十几年,始终不熟悉甚至不了解公文的基本规范和运转处理程序。这种人如果来办文,你就得耐心费力地为他讲解公文流程。因为他们不感兴趣,所以就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在公文处理方面完全依赖办文职能处室的工作,从而增加了办文职能处室的工作量。这直接影响到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序进行和规范化建设。从机关办文职能处室角度讲,既然无法要求机关全体同志都能够熟练地掌握公文处理知识和方法,那就只好自己在这方面多下功夫。共9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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